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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5 11:18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020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0-08-25 11:1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0-08-25 11:18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10〕71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各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环境决策需要,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益,推进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环境敏感区域和受不利气象、水文等因素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积极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反映我市环境质量状况、化解潜在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充分满足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决策需要,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监察、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增强我市环境预测能力、环境决策能力、环境应对能力。建立和完善地表水、大气、饮用水水源等环境质量预警预报机制,推进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使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工作内容

    (一)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

    1、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汉江(武汉段),东湖、南湖、汤逊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东荆河、府河等其它长江支流(武汉段)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2、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二)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

    1、“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武汉段、东荆河、府河等其它长江支流武汉段在每年的1—4月,湖泊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1)汉江(武汉段)(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每年1-4月期间,天气连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应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①水温≥8℃;②pH≥8.0;③流速≤0.8米/秒;④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 毫克/升以上,未来3天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2)东湖、南湖、汤逊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于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①天气已持续10天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②水温≥8℃;③pH≥8.0;④溶解氧≥10毫克/升或溶解氧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升高了1.0 毫克/升以上,且未来3天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 “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①天气已持续7天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②水温20-30℃;③pH≥8.0 ;④溶解氧≥10毫克/升或溶解氧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升高了1.0 毫克/升以上,且未来2天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3)东荆河、府河等其它长江支流(武汉段)(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每年1-4月期间,对于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1、天气持续7天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2、水温≥8℃,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 毫克/升以上,且未来3天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2、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API)在105至110之间(105﹤API≤110),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未来3天仍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或者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三)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开展

    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达到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

    1、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要对东湖、南湖、汤逊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东荆河、府河等其它长江支流(武汉段)(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预警监测,每周至少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和高锰酸盐指数等有关指标,当有关指标接近预警预报警示值时,应当加大巡检力度,增加巡检频次。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和高锰酸盐指数等有关指标,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并根据相关气象、水文因素预测可能发生“水华”的时间和程度。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天监测一次,及时提交监测报告,并根据“水华”现状和气象、水文等条件,预测“水华”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汉江(武汉段)(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应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结合相关气象、水文条件,开展相关预警预报工作。

    2、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API﹥200)级别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有关区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3、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气象、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时间和程度,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4、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四)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的发布

    当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及时编制预警报告(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和有关建议)上报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解除

    1、“水华”预警预报的解除条件

    当监测值连续两天低于“水华”警示值,并且未来三天内有降水、冷空气等有利气象、水文条件影响,应解除预警预报。

    2、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解除条件

    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API)回落并稳定在100以内,并且有下降趋势,或者未来三天内有降水、大风等有利气象条件影响,应解除预警预报。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解除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已恢复或者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应解除预警预报。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解除条件

    污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源影响已经消除,环境质量恢复到正常水平,应解除预警预报。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组织成立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总工程师夏喜平担任,成员由局科技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科技监测处办公。

    局科技监测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预警预报的研究调查、模型建立、监测分析、报告编制、信息发布等各项日常工作有序开展;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并对全市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时,启动预警预报监测工作,编制预警预报信息,对其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点位选取、布设等工作,加强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收集、研究、提出本方案中有关预警预报警示值的修改、补充、完善建议,不断提高本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基础研究工作,通过计算模型的建立,结合我市气象、水文、地理等客观因素,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实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确保系统模拟预测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完善“武汉环境保护”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在主页增加环境质量预警预报信息版块,建立健全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必要性,把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预警预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努力推动和完成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责任分工,有序推进工作。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职责,有序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环保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制定所在辖区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应变能力。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专业性强,内容涵盖气象、水文、数学等多项学科。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特别是参与预警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预警系统、预测模型、监测方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水平,逐步增强我市应对环境事件、化解环境风险能力。

主题词:环保  质量  预警  方案  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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