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03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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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1-07-26 11:12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07-26 11: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11〕37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环保局环境问题快速响应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武汉市环保局环境问题快速响应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环保局环境问题快速响应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环保行政事务协调处理工作,确保各类环境问题得到快速解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环境问题联动处理工作制度,促进我局环境问题快速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我局环境预测能力、决策能力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害,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防患未然相结合,减少环境污染;
(二)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完善工作责任制;
(三)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和快速办理相结合,提高行政效能。
三、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我局在日常环境监测、监管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及公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变化。指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引起的河流、湖泊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如“水华”、“死鱼”等现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如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等。
(二)违法排放污染物。指企业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如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未经环评或“三同时”验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使用等。
(三)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或运行异常。指已建、在建的重点减排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达不到环保部和省、市政府减排的有关要求,如进出口倒置、浓度超标、处理效率达不到要求等。
(四)领导批示件。包括国家、省和市各级领导在各类文件、简报、信息上就我市环境污染问题所作出的重要批示等。
(五)环境信访与投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提出的关于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意见。
(六)新闻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空气、地表水和噪声等环境问题的各类报道和评论。
(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核辐射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和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因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责任分工
(一)局办公室负责领导批示件转办、对承办部门进行督查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与控制处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重点减排项目的制定,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进度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进行查处。
(三)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重点减排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科技监测处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异常的分析评估,组织制定后续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环境预警监测。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各类环境问题中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各自管辖权限内的环境问题。
(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直管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和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工作。
(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日常监测、环境问题应急和预警监测,为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等。
(十)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对外环境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我市环保工作的报道等。
(十一)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其它网站涉及报道和评论我市各类环境问题的信息收集、以及根据领导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进行网上回复及信息发布等。
(十二)市辐危中心负责辐射投诉及事故的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单位是否守法、协调监督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等工作。
(十三)监察处负责各类环境问题处理中各相关责任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快速响应、“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
五、工作程序
(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变化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变化的,在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科技监测处、污染防治与控制处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2、科技监测处收到监测数据异常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污染防治与控制处、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对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形成初步分析报告,并组织制定后续环境监测方案。
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收到监测数据异常报告后,在2个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污染源违法排污,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科技监测处。若发现污染源违法排污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变化的,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并实施跟踪监督。
3、科技监测处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后续监测,根据《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启动预警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现场采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报送科技监测处。科技监测处组织对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监测数据恢复正常的,科技监测处组织编制总结报告,向分管局长汇报,并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监测数据未恢复正常的,科技监测处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形成评估分析报告,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如情况严重、有继续恶化趋势,报分管局长,经局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科技监测处编制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情况报告,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二)违法排放污染物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污染源监测数据超标的,在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收到或发现涉嫌违法排污的信息后,在2个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环境监察能力不够除外)。
2、市环境监察支队向分管局长汇报现场检查情况,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但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市环境监察支队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处备案;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令限期改正,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行政处罚审批表和有关材料。
3、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督违法排污单位整改和落实行政处罚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整改到位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将相关资料交政策法规处归档留存;整改不力的,报分管局长同意后,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
政策法规处根据行政处罚审批表、有关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依法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
(三)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和运行异常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重点减排项目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变化的,在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在收到或发现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和运行异常信息后,在2个小时内开展现场检查(环境监察能力不够除外)。
2、市环境监察支队向分管局长汇报现场检查情况,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市环境监察支队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过程实施跟踪监督。重点减排项目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参照“(二)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处罚程序处理。
3、重点减排项目经整改后恢复正常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污染防治与控制处,并向分管局长汇报,相关资料归档留存;重点减排项目经整改后仍未恢复正常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污染防治与控制处或环境影响评价处。
污染防治与控制处向分管局长汇报,督促项目单位继续整改,情况严重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局长汇报,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同时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政府报告,在全市给予通报。
环境影响评价处向分管局长汇报,督促项目单位继续整改,并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办法,调查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四)领导批示件
1、局办公室在收到上级领导批示件后,1个工作日内交局领导签批,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在1个工作日内交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办理。
2、各承办部门明确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及时形成回复意见,按行文程序报局办公室审核,由局领导签批后回复来文单位。
3、在规定办理时限前两天尚未完成的,由局办公室督促办理。逾期未能完成的,第一责任部门应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局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反馈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向领导批示件管理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延期。
4、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兼职负责重要行政事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登记档案,并对领导批示件及办理资料归档留存。
(五)环境信访与投诉
1、在收到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对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反映问题的内容、请求及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登记。
2、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3、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信访事项后,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属于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办理的,进行调查核实,依照《环境信访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结。涉嫌违法排污的,参照“(二)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处罚程序处理;属于其它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办理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并明确督办负责人。
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转交其它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加强督查,督促其它单位尽快办结,并记录办理结果。
4、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
(六)新闻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
1、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分别对发现的平面媒体、网络舆情上有关环境问题信息,在2小时内向局领导汇报。
2、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3、各承办部门对需处理的环境问题,应充分了解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对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经局领导同意后,局办公室组织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及媒体公开发布信息。
办理完毕后,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分别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归档留存,并报局办公室存档。
(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参照《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辐射事故由市辐危中心负责处理。
附件:1、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处理工作流程图
2、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理工作流程图
3、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和运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图
4、领导批示件处理工作流程图
5、环境信访与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图
6、新闻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处理工作流程图
7、环境问题快速响应记录单
主题词:环保 制度 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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