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新港委组织编制了《武汉港总体规划》及《武汉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武汉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和预防、减缓环境影响的意见。我局在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认真执行了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删除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提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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