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武汉市全面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战,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组织制订了《武汉市全面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22日前在本网站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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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
武汉市全面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战,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短板,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中江岸、青山(含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黄陂、新洲区实行氮氧化物、VOCs本辖区3倍削减量替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实行VOCs本辖区3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推动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按照《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完成省下达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治理。针对蔡甸区常福工业园注塑类产业集群,黄陂区环宇工业园家具制造产业集群和罗汉寺街、前川街钢结构加工产业集群等产业集群污染问题,相关区人民政府认真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结构,组织成立专家团队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在2021年6月底之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统一产业集群的治理标准和时间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综合整治方案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对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排查清理,形成落后产能清单,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涉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不少于1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1.压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300万吨(原煤)以内。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和燃煤炉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整合燃煤机组资源。研究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燃煤机组设计寿命期满后有序退出工作。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研究利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有序推进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机组关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洲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管委会)
3.增加低碳清洁能源供应。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实施“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项目和“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系列工程,强化“外电入汉”输送能力和城市电网保障能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在全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稳步提升,力争达到18%。(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4.推动燃煤锅炉有序退出。研究并协调有关企业,有序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5严格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常态化的煤炭质量抽检机制,对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6.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散煤。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变换经营场所和采取隐蔽销售、流动销售等形式在禁燃区内继续进行散煤销售的依法予以查处,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大力发展铁路和水路货运。完善多式联运枢纽,重点推进阳逻港铁水联运二期铁路专用线、国家粮食现代物流(武汉)基地暨国家稻米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和武汉工业港项目建设。强化铁路运力调配和运输组织,挖掘铁水运输潜力,推动港口企业建设砂石集并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5号),对入选国家货物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给予入选企业奖励补助,并积极申请国家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新港管委会)
2.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以钢铁、水泥、汽车整车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清洁运输。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推进水泥、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企业在物料(除水泥罐式货车外)公路运输中使用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实施柴油货运车辆限行。公安交管部门研究制定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含国Ⅲ标准柴油货运车辆)在三环线及其以内区域道路的限行政策,适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埠货运车辆通行四环线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新车准入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动车环检机构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非免检类车辆严格开展环保检验检测;对环保检验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登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5.加快推广新能源车船。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应急车辆除外)、出租汽车、通勤车、邮政快递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网约车、驾培驾考车(自动挡)以及总质量8吨(含)以内的园林作业车、环卫垃圾收集车、高压清洗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市公交集团、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完成1000辆老旧柴油和燃气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引导生鲜、快递、邮政等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动1000辆国Ⅲ、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督促各区完成200辆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或者国Ⅵ排放标准汽车。公安交管部门研究进一步优化轻微型城市货运配送新能源货车的通行路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燃用天然气船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推动港口、机场等新增或更新的场内作业车辆或机械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除用于消防、救护等应急保障外),加快淘汰现有排放不达标的老旧机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农业机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动3吨以下叉车逐步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
6.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在我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严格遵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岸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海事部门组织对在长江武汉段靠泊的中国籍船舶加强检查,未按要求安装受电设施的,应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我市长江、汉江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个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由海事、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检查,督促机场APU(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施“应用尽用”,年平均使用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督促钢铁行业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以及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治理改造项目,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进展和计划进行全面梳理,于2021年5月底之前将有关情况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钢铁企业要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评估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江夏区人民政府)
2.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推动水泥行业企业对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报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豁免实施错峰生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
3.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持续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力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脱硝提标改造并满足排放要求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及时落实垃圾处理费补贴调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汉阳区、青山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4.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研究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以奖代补政策。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推动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试点。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组织评估试点工作情况,适时推动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改造后废气排放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6.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推动废气排放不达标工业炉窑整治。推进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推进工业领域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计划,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推广使用水性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重点企业“一厂一策”治理。督促排放VOCs组分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重点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要素及VOCs废气排放特征,参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厂一策编制技术指南》(T/ACEF 006-2020)编制VOCs综合治理方案。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专家团队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企业编制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严格对治理方案选取治理路径的审查,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对未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VOCs污染治理设施,推进安装专用独立电表等用电监控设施;新建VOCs治理设施应当规范设置进出口采样口。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并稳步推进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实行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特别排放限值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已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的,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自动监控设施校准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引导石化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石化企业在2021年4月底之前将年度检修计划和调整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审核评估指南》(T/ACEF003-2020),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重点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建立石化企业储罐清单,参照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推进石化企业储罐VOCs泄漏治理。建立石化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清单,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企业应当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梳理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名单。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推动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生态环境部门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储油库抽测比例100%,加油站抽测比例50%,原则上在2021年7月底之前完成。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6.实施夏秋季节调控措施。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引导油品经营企业制定2021年6月至9月夜间加油优惠措施,引导机动车车主选择在18时后加油;尽量减少储油库、加油站白天装、卸油频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提前做好组织安排,除应急维修和重大项目外,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原则上停止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修维护的涂料喷涂作业和房屋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施工;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避免在白天开展相关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
7.强化机动车维修喷涂规范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梳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喷漆维修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和开展机动车喷漆维修业务。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存在喷漆项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特别是喷漆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未配套必要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占道开展维修喷漆作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建设规模化的区域性机动车钣喷中心。鼓励维修企业引入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固定活性炭吸附+共享移动脱附原位再生”模式在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中的应用,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8.开展工业企业帮扶执法行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加强对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管,2021年3月至10月,开展三轮次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帮扶执法专项行动,推动提高工业企业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其中,3月至4月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完成一轮执法检查,6月至7月、9月至10月再开展两轮次帮扶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VOCs污染排放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责令企业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9.开展产品VOCs含量抽检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生产、销售领域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常态化抽检执法机制,每月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抽查结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移动源排气监管
1.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的柴油车排气污染常态化路检联合执法机制,在城市入口通道、重点路段布设常态化检测执法点,各区公安交管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开展柴油车联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配合,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路检抽检柴油车,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钢铁、焦化、建材、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化工、整车制造等行业用车大户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对进出车辆号牌、排放阶段、进出场时间、数量等进行监控和记录。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和柴油车用车大户按照“双随机”模式加强入户监督抽测,将遥感监测高排放、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和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以及路检柴油车超标较多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入户抽测数量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超标排放、高排放车辆等重点车辆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制度业务流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常态化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要基本实现辖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全覆盖,其他区不少于辖区保有量的60%。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拒绝备案登记或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城乡建设部门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系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落实环保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商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的行为,海事部门严厉打击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对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的常态化抽检执法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结合工地实际落实规范设置围挡和扬尘防治责任牌、非施工区域裸土和物料全覆盖、配套喷淋降尘设施、进出口配套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口和内部道路硬化洁化、拆除工地禁止建筑垃圾破拆作业等措施,持续推广智能化喷淋降尘、立体自动化冲洗设施。在地铁工程工地推行全封闭式施工。明确工地施工喷淋降尘设施使用要求,原则上施工作业应当全过程开启。推行工地“阳光施工”和渣土“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扬尘污染。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全市建设工地清单,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持续实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开展工地文明施工第三方考评,每月对全市工地抽查覆盖率不少于50%,定期通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公布“十优十差工地”,实施建筑工地不文明施工行为联合惩戒,开展文明施工标杆工地创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督促列入名录的单位在产生扬尘的主要施工阶段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接入扬尘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城管执法部门大力推广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洗扫相结合的道路清扫压尘作业机制,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上路执法行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和砂石料运输车辆等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全部配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带泥进城,未配套冲洗设施的应当停止建筑垃圾消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强化实时智能烟(火)识别、精准定位、及时预警,及时处置露天焚烧问题。强化区、街道(乡镇)、村、组、户五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报各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情况。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完成省部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城管执法部门强化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监管,园林林业部门强化露天焚烧园林废弃物监管,依法依规查处露天焚烧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大气氨污染排放控制。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梳理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单,选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新建养殖场配套建设圈舍与粪污处理大气氨收集与处理设施。推动圈舍密闭化改造,含氨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巩固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成果,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种植业大气氨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增加缓释型肥料,推进有机肥替代;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5.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公安部门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积极倡导尚未划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低碳环保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尚未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加快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全口径统计台账并实施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污染天气应对
1.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天气应对。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做好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加强气象条件预测,通过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促进改善空气质量。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做好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要求,组织各区进一步摸排辖区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指导工业企业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和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绩效分级标准,加快补齐短板,实施对标治理改造。原则上各区累计创建的环保绩效评级企业,硚口、武昌、洪山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别不少于1家C级企业,江岸、江汉、汉阳区分别不少于1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别不少于2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东西湖区不少于3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蔡甸、江夏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不少于4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2家B级企业,黄陂、新洲区分别不少于5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2家B级企业,鼓励申报和对标创建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网格管理机制
1.加快布设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各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街道(乡镇)布设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采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的监测设备,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每个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不少于1个。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测数据接入市级“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和“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各区可根据实际,选择在污染程度较重的区域布设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南,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指导街道(乡镇)科学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乡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制订分级、分区、分时的污染应对策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2021年6月底之前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通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建立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通报机制,对街道(乡镇)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月度考核排名。全市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建成后,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对全市街道(乡镇)空气质量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科技基础支撑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调查、治理效果与减排潜力测算。开展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2.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配备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提高执法装备水平。运用自动监控、电力数据、卫星遥感、走航监测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排查,及时发现并推动污染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区对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于2021年5月底之前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将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特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加大政策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移动源排气监测监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强化对大气污染问题、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战,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组织制订了《武汉市全面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示通过“ 金沙博彩”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至网上征求意见活动结束,网民留下未留下文字意见。感谢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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