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695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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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7-03-29 09:00 |
文   号: | 武环管〔2017〕37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09: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7〕37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仓埠街毕铺村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内租用产业园工业厂房实施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租用厂房内新建拆解生产线、组装生产线、办公区域、原料堆场及成品堆场等,建成后年拆解车用退役动力电池包10万组,并形成年产车用动力新电池包5万组,梯次利用电池包5万组的生产规模(详见《报告书》)。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期间废水依托园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和安排好作业时间,做到文明作业,避免施工过程中粉尘、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项目运行期间废水经产业园污水管道进入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尾水排放标准按我局已批复(武环管〔2013〕128号)标准执行。
(三)拆解生产线初步拆解和再次拆解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应具备环境监测采样条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实施分类收集暂存。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的危废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使用的各类生产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项目依托产业园内现有的事故应急设施。完善并落实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我局已审核的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由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新洲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8日
抄送:新洲区环保局,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湖北天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