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6〕21号
省环保厅关于下放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五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验收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环评体制改革工作,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放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五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验收权限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省环境保护厅将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五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上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要求的审批权限执行。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根据本通知规定下放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地政府要督促辖区环保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各类危废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建设和运营监管,加强规范化管理,推进物联网系统运用,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确保有效承接下放权限。各市、州环保部门不得将上述项目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权限再委托或下放。
201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