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5〕98号
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化工区安环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精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要求,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以下简称“排污权初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排污权初核的范围、指标和核定权限
(一)范围:本次核定初始排污权的企业范围为《武汉市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武环[2015]48号)中明确的国控企业和市控企业(不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指标:核定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5项指标,其中钢铁、水泥行业烟粉尘包括无组织排放量。
(三)核定权限: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各区级环保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核定辖区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核定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安排和部署,将按其要求开展核定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组织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9月下旬前)
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单位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工作。
(二)组织排污权初核工作培训(9月底前)
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核技术培训。各区自行组织辖区排污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企业填报申请表格,收集整理相关资料(10月16日前)
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部门按环境管理权限督促相关排污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工作,按照《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其中《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附件2和3)、书面申请(样本详见附件4)和核定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件5)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或编制,其他资料为企业已有材料,需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核定权限分别报市、区环保部门,并按附件1的规定同时提交电子版。
(四)完成核定工作(10月31日前)
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市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各区环保局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核工作。
(五)企业反馈(11月15日前)
市区环保部门填写《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一览表》(附件6),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至各重点排污单位,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反馈或复核后由排污单位签章确认。
(六)集中会审(11月30日前)
各区环保部门应在11月15日前将核定数据和工作报告上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组织对上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反馈各区环保部门。
(七)排污权初核工作完成(12月15日)
市环保局对此次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全市数据上报省环保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核定任务。排污权初核工作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是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创新的重大举措。此次排污权初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关系到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与企业经济利益和维持正常生产密切相关。各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与市环保局沟通。
各排污单位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并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逾期未申报的排污单位将被视为主动放弃排污权初始核定和分配权利。
(二)明确职责,研究制定辖区工作方案。各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辖区排污权初核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等。考虑到排污权初核的技术性较强,需要核对的资料较多,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实事求是,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此次排污权初核工作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开展核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市区环保部门要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排污权初核工作的有关文件、技术规范、核定结果等,确保企业知晓并积极参与,并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和投诉咨询渠道,对核定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以权谋私或对企业打击报复等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保障排污权初核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四)核定排污权数据使用。鉴于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数据要和“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数据对接,市环保局下一步还需要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调整,因此本次核定结果暂不能确定为排污单位“十三五”总量指标。各区环保部门如需对本次核定企业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可继续沿用“十二五”期间核定下达或上一次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总量指标。
联系人:李华怡 联系电话:85805708
附件: 1.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2.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重点工业企业)
3.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4. 关于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申请(样本)
5.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写大纲
6. 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一览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