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40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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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6-04-18 16:5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4-18 16: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监〔2016〕10号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见《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2016]27号)。
二、应公开信息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三、信息公开方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原属于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但尚未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16年5月1日前依法公开相应环境信息,新列入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2016]27号)公布九十日内依法公开相应环境信息。各区应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责令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依法公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各区要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5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