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698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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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5-12-08 11:5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11: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5〕337号
关于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修改和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强化企业环境主体责任,促进环境守法新常态,2014年12月省环保厅印发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鄂环办【2014】341号),以下简称《体系》),定于2016年对我省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因新时期环境保护新法新规要求变化,需调整《体系》相关评价指标,以确保我省环境信用评价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修改的部分
(一)对原《体系》评价标准第一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全年日均值超标率”,第五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等评分指标进行细化,详情见附件。
(二)删除原《体系》评价标准第一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评分指标中“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未达到90%”、 “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并通过验收”、 “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准确”,第四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第十项排污申报情况中评分指标“未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第十四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中评分指标“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低于95%” 、第十六项环保核查情况等评价指标,详情见附件。
(三)提高原《体系》评价标准第十二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建设项目验收、第二十一项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十三项突发环境事件等相关评价指标分值,详情见附件。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有关问题解释
(一)原《体系》评价标准第三项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中“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是指:以全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中的统计功能进行计算。
(二)原《体系》评价标准第三项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中“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信息发布内容”是指:依据2013年国家环保部印发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如,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应严格执行企业排放标准和环评报告批复中规定的监测指标;监测方法、监测仪器以及委托单位的名称要全面;企业基本信息如法人、机构代码、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要全面;发布频次、发布时限要符合要求等。
(三)原《体系》评价标准第六项总量控制中企业排放总量考核标准为:达到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四)原《体系》评价标准第七项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计算公式为:处置率=处置量÷危险废物总量×100% ,利用率=利用量÷危险废物总量×100% 。其中处置量包含利用量。
(五)原《体系》评价标准第八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中的利用处置率计算公式为:利用处置率={企业当年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量总和。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由各地经信委提供,环保部门不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进行计算。
(六)原《体系》评价标准第十三项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主要包括: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环境综合管理制度、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等。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的评价标准,做好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从明年1月份开始全省国控企业将陆续进入等评价阶段。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此次下发的调整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评分,逐项核实,认真评价,采取时间倒排,任务倒逼,确保按标准、按进度完成企业自评、县级(市、区)初评、市州复核的程序任务。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工作动员及布置、确定参评企业名单, 2016年2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评及县(市、区)环保局初评,2016年3月20日之前完成市州复核;2016年6月1日前省厅发布第一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二)及时总结改进,提升总体水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同时,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安排紧、质量要求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工作中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尤其是要通过此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实践,回头看看我们建立的指标体系是否合理,考核方法是否管用,工作流程是否顺畅,评价结果是否真实,遇到问题及时和我们联系沟通。要坚持部门推动、企业为主,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着力发现和解决在评价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联 系 人:吴婵
联系电话:027-87167396 18627095847
附件:调整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调整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指标(内容) |
评价标准 |
||
1 |
污染防治类指标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非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监控企业或环评文件未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不考核此项目) |
全年日均值超标率大于5%、小于等于10% |
-10分 |
全年日均值超标率大于10%、小于等于15%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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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日均值超标率大于15%、小于等于20%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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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日均值超标率大于20%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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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大于等于85%,小于9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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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大于等于80%,小于85%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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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大于等于75%,小于80%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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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小于75%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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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被环保部门查实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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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情况 |
监督性监测结果为超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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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 |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未达到80% |
-40分 |
|
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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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
对开展了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设备,1个季度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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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了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设备,2个季度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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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了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设备,3个季度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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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了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设备,4个季度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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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量控制 |
企业排放总量不符合许可量要求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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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标低于100%(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合格率为主要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文)。)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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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
利用处置率80%(含)-90% |
-5分 |
|
利用处置率60%(含)-8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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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处置率低于60%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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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管理类指标 |
缴纳排污费情况 |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
-10分 |
拒绝缴纳排污费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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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申报情况 |
未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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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排污许可证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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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污口规范化 |
企业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规范,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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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建设项目验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40分 |
|
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 制度,环保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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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管理类指标 |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
没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机构 |
-5分 |
没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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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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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 应 急 预 案 和 防 范 突 发 事 件 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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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正常运转率低于95%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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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洁生产 |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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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
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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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态保护类指标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 |
+5分 |
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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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场)选址、布局严重违反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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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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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但情节较轻。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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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情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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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 |
+5分 |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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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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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影响类指标 |
行政处罚 |
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 |
-40分 |
20 |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
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0分/次 |
|
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 |
_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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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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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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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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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影响类指标 |
突发环境事件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0分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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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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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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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群众投诉 |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环境污染造 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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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环境污染责任险 |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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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环境表彰 |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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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级环保部门表彰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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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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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
+8分/次 |
备注: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
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由原来的四类26项调整为四类24项。
3、企业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