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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办〔2015〕28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9 11:56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6986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5-10-19 11:5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10-19 11:56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5〕28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

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湖北省2015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吴婵

联系电话:027-87167396  18627095847

电子邮箱:2335342334@qq.com

                                      2015年10月19日

湖北省2015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全省生态文明改革36项具体任务之一。为推进此项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2014年12月9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和要求。为抓好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厅定于2016年对全省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起“政策扶持、部门监督、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企业管理新机制,在全省上下形成“守法激励,违法惩戒”的氛围,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改善全省环境质量。

二、评价主要依据

根据2013年12月18日国家环保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及省环保厅印发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评价依据。

三、评价对象及时间

1、所有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

2、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环境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企业,确需省级进行评价的,应及时增补为强制参评企业。

四、评价信息基准年

以2015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信息基准。即被评价企业2015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五、评价方法及步骤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县级(市、区)初评、市州复核、省级审核发布的程序进行。分以下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布置准备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2015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动员、任务布置及人员培训工作。

2015年12月底之前,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县(市、区)环保部门向参评企业下达《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并做好政策宣讲、解释答疑等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参评企业的名单及评价工作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同时将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335342334@qq.com。

(二)企业自评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31日):

企业如实填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登记表》),并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县(市、区)环保局。

(三)县区初评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15日):

县(市、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完成参评企业评价定级,并将初评情况及各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县(市、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州环保局。

(四)市州复核阶段(2016年2月16日~3月20日):

1市州复核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收到各县(市、区)上报的《信用评价登记表》1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认定。

2、评价公示

对评定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核实。

3、结果上报

市州环保部门将复核和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市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厅。

(五)省厅审核阶段(2016年3月21日~6月01日):

1省厅初审(2016年3月21日-4月11日)

对各市州上报的评价信息由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

2、结果反馈(2016年4月12日~4月30日)

省环保厅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市州。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再次复核与确认,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省环保厅。

3、结果公示(2016年5月4日~5月17日)

省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市州环保部门反馈的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省厅二审(2016年5月18日~5月25日)

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收集公示意见并组织核实后,将我省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5、统一发布(2016年6月1日前):

省环保厅向社会发布我省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首次开展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把信用评价工作作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的重要措施,切实按照环保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办法》组织工作专班,抓紧抓实。采取上门宣讲、解释答疑、情况反馈、现场核实、媒体公告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我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公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评价标准及方法进行评价,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要严格把关、反复核实,确保信息真实,评价公正。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政策解释等有关工作。对核查核实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考核,落实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是强化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环保厅将其纳入2016年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信用评价工作务必要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评价程序规范严谨。各级环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督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确保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对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依党纪政纪处理。

(四)按期公示,实事求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声誉。省环保厅采取“两公示”的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州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要重点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

(五)动态调整,强化应用。信用评价工作依《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后3个月内,环保蓝牌企业、黄牌企业和环保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实施评价管理的环保部门申请信用升级。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一经查实立即给予降级。按照环保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办法》对评价定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措施。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政策;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政策,并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在全省上下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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