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2-1720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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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15:06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15:0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东西湖区某饮料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氨氮水质自动检测分析仪测试选用量程未覆盖企业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检测分析仪更换试剂后未进行校准核查导致测试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3月23日,东西湖分局对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改字[2022]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立即完成整改,并于4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将氨氮水质自动检测分析仪量程重新设置为0-50mg/L,并于3月25日对在线设备进行了重新标定,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 金沙博彩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武环规〔2020〕1号),对当事人两年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符合“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对应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可适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企业两年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是首次轻微环境违法,且企业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该企业情形满足首次轻微环境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件。4月27日,东西湖分局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不罚字[2022]3号)。
三、案件启示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氨氮排放标准限值为15mg/L,因此,量程上限设定至少应该在30~45mg/L。武汉某饮料有限公司将量程上限设置在12mg/L,虽然是考虑到该公司氨氮指标排放浓度一直以来过低(1mg/L左右),低量程能够确保监测数据在监控平台更精确的反映出来,但是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器量程,仍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显示的精确度问题,可以通过更换更先进的监测设备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