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23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0-11-16 14:48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1-16 14: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83号 转发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环保部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及时总结近年来清洁生产工作 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近年来我厅下发了《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会同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了相应的安排和部署。请各地认真总结近年来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工作情况和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具体格式按照《2009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附件2)分类填报,并补报2008年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情况。 二、抓紧做好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调查摸底、初选名单的确定、实施计划编制工作 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已经明确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要以上述行业为审核重点,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按照附件3表格式填写,并提供超标超总量情况或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及相应的环境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规定的审核、评估、验收进度总体要求,制定年度推行计划,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规定程序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对各地上报的名单和工作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并发布湖北省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审核质量 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名单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宣贯工作,使企业明确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意识和主动性,明确目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审核工作。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工作,完成审核任务。 认真组织做好评估验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把好评估验收关,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其中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验收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各企业的评估工作和除国控和省控外其它企业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机构组织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负责抽查和监督。 强化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管。《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条件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从事审核咨询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帮助企业把好关。在我省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请将其满足上述要求的资料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我厅备查。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审核质量。要逐步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业绩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审核业绩,对审核质量低下、弄虚作假、或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进一步落实推进进清洁生产的有关措施。根据《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18号),对于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的使用上应优先予以安排,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 同时,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请各地根据环保部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核工作的部署,抓紧工作,在6月15日前将2009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总结、已公布名单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包括2008年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2010年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及相关附件和2010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计划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厅。 从2010年7月起,按附2表2-3格式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份)内报送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2011年起,每年3月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常规报送工作,如无特殊要求不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陈小龙 联系电话:027-87167122 传 真:027-87167103 附件:1.《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2.2009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 3.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样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 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