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山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我市燃煤锅炉烟尘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执行范围为全市域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自2016年9月7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武环办[2016]39号)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燃煤锅炉的整治严格按照《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鄂环委[2016]8号)有关要求开展,“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目前,我局按《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武政规[2016]16号)有关要求,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方案,拟近期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请你区密切关注,结合辖区燃煤锅炉整治一并推进。
四、小燃煤锅炉污染严重,污染防治水平低,请你局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不断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
特此函复。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