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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6〕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6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11:12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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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6-05-20 11:1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5-20 11:12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政办〔2016〕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6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6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6年度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责任,确保实现改善空气质量年度目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和《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办〔2016〕1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实施《行动方案》情况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三条《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奖惩工作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一)月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自2016年1月至考核当月改善空气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2016年度改善空气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各区改善空气质量情况采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计分方式,具体计分方法为:考核目标浓度值除以实际浓度值再乘以50,PM10、PM2.5指标分别计算,各区得分为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其中,各区实际浓度值为自2016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平均浓度值,考核目标浓度值依据上一年同期平均浓度值和各区考核目标下降比例计算。

PM10和PM2.5指标计分中,各区如果存在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详见附表1),PM10、PM2.5平均浓度采用2个自动监测点位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六条对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经济奖惩。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奖励资金,对在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予以奖励;同时对没有完成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进行处罚。考核奖惩按季度核算和通报,奖惩资金按年度兑现。市空气质量办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和奖惩资金核算结果报告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兑现奖惩资金。奖惩资金用于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改善空气质量奖惩资金按照如下方法计算:PM10平均浓度值与奖励基数(即:在考核目标浓度值基础上再减1微克/立方米的浓度值)相比,每下降1微克/立方米奖20万元,PM10平均浓度值与考核目标浓度值相比,每上升1微克/立方米罚20万元;PM2.5平均浓度值与奖励基数(即:在考核目标浓度值基础上再减2微克/立方米的浓度值)相比,每下降1微克/立方米奖20万元,PM2.5平均浓度值与考核目标浓度值相比,每上升1微克/立方米罚20万元。PM10、PM2.5考核指标奖惩资金分别计算。各区每季度PM10、PM2.5考核目标浓度值根据该区上一年同季度平均浓度值和市里下达的考核下降比例(详见附表2)计算。

第八条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环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务、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暂停对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

对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空气质量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各区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国控/市控

1

江岸区

汉口花桥站

国控

汉口江滩站

国控

2

江汉区

江汉红领巾站

市控

江汉南片区站

市控

3

硚口区

硚口区站

市控

4

汉阳区

汉阳月湖站

国控

5

武昌区

武昌紫阳站

国控

6

青山区

青山钢花站

国控

7

洪山区

洪山地大站

市控

8

蔡甸区

蔡甸区站

市控

9

江夏区

江夏区站

市控

10

东西湖区

吴家山站

国控

东西湖区站

市控

11

黄陂区

黄陂区站

市控

12

新洲区

新洲区站

市控

1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东湖高新站

国控

1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汉南区)

沌口新区站

国控

汉南区站

市控

15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东湖梨园站

国控

16

武汉化学工业区

化工新区站

市控

 

 

附表2

  2016年各区PM10、PM2.5年平均浓度值与2015年相比下降比例考核目标要求

单位:微克/立方米

序号

各区

PM10平均浓度值

PM2.5平均浓度值

2015

2016

下降比例(%

2015

2016

下降比例(%

1

江岸区

100.5

95

5

67.5

66

1

2

江汉区

107

100

6

62

61

1

3

硚口区

121

112

7

63

62

1

4

汉阳区

110

103

6

73

71

2

5

武昌区

108

101

6

71

69

2

6

青山区

107

100

6

76

74

2

7

洪山区

93

89

4

58

57

1

8

蔡甸区

93

89

4

59

58

1

9

江夏区

87

84

3

62

61

1

10

东西湖区

108.5

102

6

68

67

1

11

黄陂区

95

91

4

58

57

1

12

新洲区

96

92

4

58

57

1

13

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

105

98

6

67

66

1

1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98.5

94

4

63.5

62

1

15

市东湖生态

旅游风景区

98

91

7

68

65

4

16

武汉化工区

100

95

5

74

72

2

备注:2016年,吴家山站PM10平均浓度值应当不超过9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值应当不超过71微克/立方米;沌口新区站PM10平均浓度值应当不超过97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值应当不超过64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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