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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 14:59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486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6-05-06 14:5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5-06 14:59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环委办〔20167

 


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局、省安监局,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为做好2016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地市意见并已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637

附件:

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6年,各地、各部门要巩固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落实责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总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省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7.9%;仙桃市、天门市较2013年分别下降5.9%1.0%,恩施州、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2013年水平(见附表1)。

二、工作要求

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城市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四个严控,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强化督查。省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严肃问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限批、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信息公开。每月在省内主要媒体通报全省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2016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见附表2),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省环保厅要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附表1

湖北省2016-2017年度PM10平均浓度
任务分解表

(浓度单位:μg/m3

序号

 

2013年浓度

2016年目标

2017年目标

1

武汉市

124

103

99

2

黄石市

88

87

83

3

十堰市

94

89

86

4

襄阳市

100

95

89

5

宜昌市

109

99

92

6

荆州市

135

103

99

7

荆门市

100

95

89

8

鄂州市

107

96

90

9

孝感市

86

86

81

10

黄冈市

104

88

88

11

咸宁市

70

70

70

12

随州市

99

95

89

国家考核均值

101

93

88

13

恩施州

69

69

69

14

仙桃市

101

95

89

15

天门市

93

92

86

16

潜江市

84

84

81

17

神农架林区

34

34

34

附表2

湖北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

编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牵头单位

协助单位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主要领导亲自推进。

各地政府

 

2

落实目标任务

各地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责任,落实年度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各地年度实施方案于2016 410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政府

 

3

形成部门合力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主要事项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

省环保厅

省大气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4

落实部门责任

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系统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于2016410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每季度将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

省大气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5

做好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制定湖北省2016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研究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

省环保厅

相关职能部门

6

严格控制过剩产能

完成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7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2016年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淘汰计划及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8

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

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省物价局、省环保厅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9

推进燃煤电厂改造

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提标改造。

省环保厅

省能源局

10

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

督促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

11

推进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对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

12

推进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加快实施玻璃企业“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玻璃熔窑应配套建设高效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对原料破碎等环节实施密闭操作,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

13

推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推进全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制定城区老工业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14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发布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推进实施。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15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落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16

推进VOCs治理

制定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年度实施方案。加强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制定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省环保厅、省物价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17

深入推进油气回收

全省所有市(州)按要求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其中,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于20166月底前,完成所属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推广应用。

省环保厅

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18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除热电联产外的自备燃煤电站,且需兼顾对外集中供热。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

省能源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9

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推动行政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0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划定城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促进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淘汰。

各地政府

 

21

淘汰燃煤小锅炉

制定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

22

摸清全省燃煤锅炉底数

编制完成全省燃煤锅炉清单;开展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

省质监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3

严格实施机动车标准

省内禁止转入、注册、登记不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汽、柴油车)。

省公安交管局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4

淘汰黄标车

制定2016年黄标车淘汰计划。制定黄标车限行、禁行规定。2016年累计淘汰全省70%的黄标车。

省公安交管局

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25

严格实施油品标准

全省范围全面供应国IV及以上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省能源局

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26

开展油品监督抽查

严格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市场准入。

省商务厅

省环保厅

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

省工商局

省环保厅

加强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

省质监局

省环保厅

27

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完成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建设。全省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省环保厅

 

28

落实机动车排污监控职责

进一步明确省、市相关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污监控职责,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

省编办

省环保厅

29

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

出台湖北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省环保厅、省公安交管局

30

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016年底,县级以上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且完好率达80%以上。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31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

省交通厅

省住建厅、省科技厅

32

开展船舶污染控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船型标准化改造为载体,积极推进运输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

省交通厅

 

33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推进建筑施工(含拆除工程)现场洒水降尘。开展压尘、控尘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一批扬尘整治部里的企业和项目并公开查处情况。

省住建厅

 

34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渣土运输管理,严格控制土路、破损露面和渣土漏撒引起的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全省各市(州)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0%以上。

省住建厅

省公安交管局

35

堆场、料场扬尘控制

加强工业堆场、料场扬尘控制,重点区域大型煤()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成防风抑尘设施。

省环保厅

 

36

绿色矿山建设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省国土厅

 

37

加强城区绿化建设

加强城市裸露地区绿化,减少扬尘产生。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2%,绿地率达到33.6%

省住建厅

 

38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强化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所有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制订油烟净化设施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住建厅

省环保厅

39

落实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

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做好夏收、秋收两季秸秆禁烧工作。

各地政府

 

40

严肃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加强秸秆焚烧巡查和火点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

41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42

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工作。

省环保厅

 

43

做好空气质量监测预警

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省环保厅

省气象局

44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地应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政府

省环保厅

45

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武汉市于2016年全面完成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及时公开源解析成果并加强其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应用。宜昌、荆州、襄阳、荆门、黄石等城市全面开展源解析工作。

相关地市政府

省环保厅

46

强化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地方政府。省环委会定期组织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省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地方政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省环保厅

省大气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47

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

省环保厅

省公安厅

48

组织开展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

对各市、州2015年度《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省环保厅

 

49

实施空气质量改善预警

完善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定期通报各地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省环保厅

 

50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要求,全面启动湖北省各地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51

严格考核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以及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坚决落实通报、约谈、预警、限批、追责等措施。

省环保厅

 

52

加强信息公开

每月在省政府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省内各考核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并将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通报给各地政府。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本级审批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

省环保厅

 

53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节约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施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凝聚全社会力量,为全省空气污染防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形成强大的推动力。

省大气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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