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文件
武环〔2013〕119号
关于印发2013年武汉市应对雾霾天气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交通大队,市公交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雾霾天气,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现将《2013年武汉市应对雾霾污染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环保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6日
2013年武汉市应对雾霾天气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力度,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严肃查处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促使广大车主自觉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杜绝冒黑烟现象的发生,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创建国家和省环保模范城市。
二、时间安排
路检工作从即日起至2014年1月底,具体时间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
三、工作内容
(一)设置路检点
每个区要设立1个路检点,路检点由各区公安交通部门结合道路交通流量情况科学确定,路检点可根据整治效果及时调整。各区公安交通、环保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相对稳定的联合路检小组(交警1人、环保3人)开展道路检执法工作。路检工作要设标识牌和宣传牌,要着执法服装,要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
市环境监测中心要配合各区路检工作,运用红外遥感检测车,不定路段、不定时间实施道路抽检,提高路检工作的威慑力。
(二)路检执法工作程序
1、查处黑烟车
(1)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在路检点前方200米左右观察来往车辆并摄像取证,当发现冒黑烟机动车,立即将车辆牌照、类型和颜色等信息用步话机通报给路检点交警。交警拦停后,要求黑烟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环保执法人员拍照登记,并登记机动车主详细和准确的通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武汉市2013年整治机动车排放黑烟专项行动方案》,车辆行驶证信息显示如为单位车辆,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可按简易程序现场下达《关于责令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限期达到排放标准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环保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回放录像画面,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罚文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为个人车辆,环保执法人员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2、随机检测
(1)执勤民警依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的规定,随机拦停车辆,并要求受检车辆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环保执法人员拍照登记,并登记机动车主详细和准确的通讯信息。
(2)环保执法人员对受检车辆进行检测。
(3)检测合格的车辆由执勤民警放行。
(4)经检测超标车辆,由环保执法人员下达《武汉市机动车排放超标限期治理通知单》,要求车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治理,并到本路检点进行复检。
(5)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措施。
3、其他
外籍车辆冒黑烟或超标排放,一律按上述工作方式严查严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落实整改的营运车辆暂停营运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雾霾现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和省环保模范城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下简称车防中心)负责对全市路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严格执法、规范操作。开展路检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检测仪器,准确采用排放标准限值;严格处罚程序,严禁违反程序执法。执法人员必须着执法服装,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同时,路检工作要不影响交通畅通,重点针对排放尾气可能严重超标的机动车和外籍老旧车辆进行抽测。
(三)及时报送,畅通信息。各环保部门要在黑烟车整治的基础上成立有监测、监察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要认真做好执法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工作要有记录、有档案,做到有据可查。要加强信息沟通,保障信息畅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将本单位查处情况报车防中心。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各环保部门要定期在辖区内设点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对机动车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车辆尾气污染防治 “从我做起”的意识,促使广大车主自觉主动淘汰和治理超标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的发生。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