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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9 10:32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76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6-08-19 10:3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8-19 10:32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的解读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继续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以下简称“环检”)。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机动车环检
    所谓机动车环检,是指对机动车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排气污染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验。
 
    二、环检的对象
    本市在籍和外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
 
    三、环检的有效检测周期有多长
    环检与年检周期一致,有效期一致。
 
    四、机动车环检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费(2015)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哪里可以进行环检
    我市实行两检合一,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机构均可开展环检。(地址可在武汉市环保局网站上查询)
 
    六、环检的方法   
    目前汽油车主要采取的是简易瞬态工况法(工况法),以及由于技术原因(总质量大于3.5吨、全时四驱等)而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主要采用的是加载减速法(工况法);由于技术原因(总质量大于14吨、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加载减速法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
 
    七、工况法有何优势
    “工况法”检测与“非工况法”检测方法相比有三大优点:
    一是检测结果客观真实。“双怠速法”及“自由加速法”检测(非工况法检测),是对车辆在无载荷和静止状态下进行的尾气排放检测。而“工况法”检测是一种动态的有载荷的检测方法,能够真实的反映出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状况,有效的识别和判定出超标排放车辆。
    二是检测项目相对齐全。“工况法”检测不仅能够检测出“双怠速法”能够检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状况,而且能够检测出“双怠速法”不能检测的氮氧化物(NOX)的排放状况,解决了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之一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问题。
    三是检测控制系统先进。“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是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控制检测运行,能够将被检车辆的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图像实时上传,与管理部门的智能系统进行对接,对检测数据进行甄别和判定,并发出指令予以环保标志核发,可避免人为因素对检测的影响。
    因此,“工况法”检测比“非工况法”的检测方法更严格、更科学,有利于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科学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准确掌握各类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有利于推动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八、环检判别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的最低限值。
    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中的附录A标准值的最低标准限值;
    双怠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的限值标准执行;
    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的最低标准限值;
    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限值标准执行。
 
    九、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车辆保养。在用车辆的健康状态直接关系到车辆的排气性能。部分车辆由于平时缺乏对排放控制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存在冒黑烟现象,导致排放状况较差,会难以通过检验。建议车主经常对爱车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更换空滤、油滤等,定期检查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等排气后处理装置,使车辆处于良好的状况,既有利于减少污染,也有利于车辆顺利通过环保定期检验。
    二是选择正规维修单位。排气超标车辆诊断及维修的专业技术性很强,能否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修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为保障车主的权益,建议市民应慎重选择维修企业,并索取维修证明或发票。
 
    十、环检超标机动车如何处理
    对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治理至复检合格。
 
    十一、环检不合格有什么后果
    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继续通告》的变化有哪些
    根据环保部加大对营运机动车的环保管理相关要求及综合考虑我市环检能力,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1、检测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柴油车范围扩大至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不能采用加载减速法的除外)。
    2、取消对小型客运出租车设定双怠速法检验的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检验有效期一致。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经环保检验或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对其开展安全技术检验。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
    3、对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
    3、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武环规[2014]1号文同时废止。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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