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823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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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2-10-28 16:4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10-28 16: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1]252号
关于开展我省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制革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制订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对制革企业定期开展环保核查工作,目前已发布了2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现将国家通知要求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制订计划。请各地环保部门及时将相关文件转发给辖区内的制革企业,认真核实相关企业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填报《湖北省制革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拟定申请国家核查的时间和计划,于2011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辖区内未有制革企业的地方也需报文件说明)。
二、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各制革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保部,同时抄送我厅和中国皮革协会。我厅将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不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三、严格落实制革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环保部要求,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国家核查合格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联 系 人:污染防治处 刘春来
电 话:027-87167130
传 真:027-87167103
电子邮件:wkc@hbepb.gov.cn
附 件:
1.湖北省制革企业情况调查表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3.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39号、第61号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