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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市、县、乡镇和村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6 10:40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529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5-06-16 10:4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6-16 10:40
效力状态: 有效

 

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湖北生态市、县、乡镇和村等
管理规程的通知
 
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大力推动建设生态省,全面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等“细胞工程”创建,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管理规程》、《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和《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经省环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按要求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2.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
3.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管理规(修订稿)
 
 
 
2015年5月6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的生态市(设市区)管理。
第三条 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湖北的总体战略部署,从树立生态理念、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对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设区市),省环委会授予省级生态市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市、州均应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市。
开展省级生态市创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发布的国家级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生态市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由省环委会组织论证。
国家级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环保部组织论证,省级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论证。规划通过论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并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将颁布实施的建设规划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生态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1月上旬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
(二)生态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市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市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市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请技术评估: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含)以上;
(二)经自查达省级生态市各项标准。
第十二条 市、州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生态市建设规划;
(三)生态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生态市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市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市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市州,组织技术评估组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市、州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评估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
(六)开展民意调查;
(七)反馈技术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七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书面整改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的,可以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收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和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市、州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考核验收;对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市、州政府,并退回申请。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结论。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州,省环委会办公室进行审议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由省环委会授予省级生态市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级生态市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省级生态市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市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市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省级生态市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市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市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交复核申请和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后,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一)听取市、州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省级生态市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环委会对复核合格的地区,将其省级生态市称号延续5年。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以下(一)至(六)情形之一的市、州,应当终止其省级生态市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省级生态市称号的市、州,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市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由国家级、省级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省级生态市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
第三十条 在省级生态市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环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指标
 
 


 

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指标
一、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3.县级以上政府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5.三年内无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排名中位列前5名(含5名,不含已获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市排名)或连续3年不断提高。
7.全市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或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表一 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生态空间与
生态经济
1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约束性指标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38
参考性指标
3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5
参考性指标
4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0
约束性指标
5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
6
城市化水平
%
5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与
生态生活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森林覆盖率
    山区
%
75
约束性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11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约束性指标
12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3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14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75
约束性指标
15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千克/万元(GDP)
4.0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二氧化硫(SO2)
5.0
约束性指标
氮氧化物(NOx)
3.5
参考性指标
 氨氮(NH3N)
0.7
参考性指标
1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80
参考性指标
生态制度与
生态文化
17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指标
18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
12
约束性指标
19
生态文明教育课时比例
%
10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指标解释: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的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三年内没有发生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3.县级以上政府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发改委、环保部门。
5.三年内无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指标解释:重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环境事件(Ⅱ级)以上(含Ⅱ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排名中位列前10名(含10名,不含已获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市排名)或连续三年不断提高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含10名,不含已命名生态市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7.全市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或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标准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全市(设区市)辖区内80%以上达到国家或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标准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建设指标
1.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其他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指标解释: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部门。
4.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部门。
5.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6.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流域地表水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100%,断面包括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断面。目前采用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T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 ×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11.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住建部门。
12.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1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部门。
15.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区域COD、SO2、NOX、NH3N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财政、发改、住建、环保部门。
17.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18.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考核的目的是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部门。
19.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环境保护部门人员工资收入等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三年内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财政支出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改、建设、环保部门。
20.生态文明教育课时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党校(行政学院)每学期专门设置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时与学期全部课时所占比例。
计算方法:
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人口与环境;资源与环境;全球环境问题;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方面。党校(行政学院)应定期举办生态文明教育讲座,较深入地理解环境与发展问题,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数据来源:党校(行政学院)、环保部门。
 


 

附件2
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管理规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中省级生态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 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湖北的总体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划,从树立生态理念、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对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生态文明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市、区),省环委会授予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县(含县级市、区)均应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县。
开展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发布的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论证。
通过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并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将颁布实施的建设规划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生态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1月上旬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二)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各市州初审合格后,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请技术评估:
(一)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含)以上的;
(二)获得市级生态县(市、区)命名的;
(三)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各项标准并通过市级预验收的。
第十二条 县(市、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市州初审意见;
(三)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四)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
(六)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 
(七)省级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八)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县(市、区)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评估省级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
(六)开展民意调查;
(七)反馈技术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七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书面整改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评估意见完成整改的,可以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省环委会办公室委托市州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县(市、区),省环委会办公室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环委会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并退回申请。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结论。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省环委会办公室进行审议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由省环委会授予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省级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未通过审查的,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交复核申请;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核;
(三)市环委会办公室向省环委会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后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一)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省级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市(州)环委会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环委会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后将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以下(一)至(六)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应当终止其省级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由国家级、省级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
第三十条 在省级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环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
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
一、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县市区政府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已颁布实施。
2.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三年内没有发生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5.三年内无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县(市、区)排名中位列前50名(含50名)或连续三年不断提高。
7.全县(市、区)80%的乡镇达到全国或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表一 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表
考核内容
序号
     
  
  
说明
生态空间
经济发展
1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及丘陵区
20
平原地区
15
生态空间
经济发展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8
参考性指标
3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40
参考性指标
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40
参考性指标
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
参考性指标
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约束性指标
7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5
参考性指标
8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0
约束性指标
9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20
0.45
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
生态生活
10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1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2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3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地区
15
14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6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约束性指标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70
约束性指标
18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化学需氧量(COD)
4.5
约束性指标
二氧化硫(SO2
3.5
约束性指标
氮氧化物(NOx)
3.5
参考性指标
氨氮(NH3N)
0.7
参考性指标
 
且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
总量控制目标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80
 参考性指标
生态制度
生态文化
20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指标
21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
10
约束性指标
22
生态文明教育课时比例
%
8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县市区政府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已颁布实施
指标解释: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的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三年内没有发生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三年内没有发生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发改委、环保部门。
5.三年内无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指标解释: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县(市、区)排名中位列前50名(含50名)或连续三年不断提高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50位(含50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7.全县(市、区)80%的乡镇达到全国或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全县(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或省级生态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建设指标
1.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其他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2.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指标解释:指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
计算方法: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相关标准及要求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
数据来源:经信、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3.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秸秆气、沼气、太阳能、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部门。
8.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部门。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10.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流域地表水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100%,断面包括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断面。目前采用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T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2.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 ×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14.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住建部门。
1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住建等部门。
1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住建、环保部门。
1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部门。
18.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区域COD、SO2NOx、NH3N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20.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考核的目的是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部门。
21.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环境保护部门人员工资收入等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三年内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财政支出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改、建设、环保部门。
22.生态文明教育课时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党校(行政学院)每学期专门设置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时与学期全部课时所占比例。
计算方法:
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人口与环境;资源与环境;全球环境问题;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方面。党校(行政学院)应定期举办生态文明教育讲座,较深入地理解环境与发展问题,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数据来源:党校(行政学院)、环保部门。


 

附件3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管理规程
(修订稿)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管理。
一、申报范围
创建生态乡镇的范围是: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街道。
创建生态村的范围是:所有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湖北省生态村建设指标(修订)》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州环委会组织验收,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命名。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委会办公室要按照《湖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湖北省生态村建设指标(修订)》要求组织开展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的乡镇和村,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考核预验收。省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创建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预验收情况,组织进行集中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生态乡镇、生态村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批准命名。
(二)申报材料
1.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委会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
申报省级生态村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委会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等。
2.创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表应由所在地环委会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交纸质文件。申报表、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应分别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省环委会办公室。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省环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对拟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进行现场复核。
四、复查与评估
(一)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创建,由各市、州按照要求进行组织验收,省环委会办公室命名。省环委会每两年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二)被命名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单位,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五、附则
本规程由省环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一、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制定省级生态乡镇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较大(Ⅲ)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
4.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辖区内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省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现象。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85%。


(二)建设指标
表一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表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年
>当地平均
水平
约束性指标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
>当地平均
水平
约束性指标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基本完善
约束性指标
4
自来水普及率
%
90
参考性指标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约束性指标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参考性指标
环境
基础
设施
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
40
约束性指标
9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10
约束性指标
辖区
生态
环境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
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12
空气环境质量
-
13
声环境质量
_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
65
约束性指标
丘陵地区
35
平原地区
10
农业
污染
防治
15
水土流失治理度
%
70
约束性指标
16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折纯,
公斤/公顷
280
参考性指标
17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
85
约束性指标
1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约束性指标
1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数据来源:查看落实相应制度、人员、经费的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制定省级生态乡镇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指标解释:编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方案,经乡镇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得命名。
数据来源:省级生态乡镇规划或方案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较大(Ⅲ)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辖区内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发改、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现场检查。
4.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辖区内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省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现象
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省相关标准的要求。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二)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是指镇(乡)所在设区市平均水平。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5.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卫生、住建等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住建部门。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8.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保部门。
9.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公共绿地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林业、农业部门;现场检查。
10.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镇(乡)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镇(乡)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1.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所在县(市、区)环保规划、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以及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2.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所在县(市、区)环保规划、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3.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是指城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噪声污染控制在所在县(市、区)环保规划、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以及功能区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镇(乡)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统计部门。
15.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标解释:
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镇(乡)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16.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
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7.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抽样总数的百分比。农产品农药残留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准(GB 18406.1-2001,GB 18406.2-2001,GB18407.1-2001, GB18407.2-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NY/T5001-2001~NY/T5073-2001)。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1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镇(乡)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和100只以上的羊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1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镇(乡)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镇(乡)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一、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经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5.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设指标
表一 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表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年
≥当地平均水平
约束性指标
环境卫生
2
集中式饮用水合格率
%
≥90
约束性指标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
≥80
约束性指标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
≥90
参考性指标
无害化处理率
≥70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
≥70
约束性指标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资源保护与利用
7
清洁能源(沼气)普及率
%
≥70
约束性指标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70
约束性指标
9
规模化禽畜养殖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可持续
发展
10
绿化覆盖率
%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约束性指标
11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比例
%
≥40
约束性指标
12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
约束性指标
13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约束性指标
公众参与
14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85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指标解释: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林木生长的地方进行了植树绿化;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数据来源:查阅材料,现场查看。
2.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指标解释:乡村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依法关停落后生产工艺与企业;新建项目执行了环评制度与“三同时”制度。
数据来源:发改、经信、环保。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环保及问卷调查。
4.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指标解释:所在村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村风文明,民风淳朴。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
5.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村民与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村民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村民积极参与公众环境保护活动。
数据来源:现场走访、查阅资料。
(二)建设指标
1.村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集中式饮用水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卫生、住建等部门。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住建部门。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①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 ×100%;
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5.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保部门。
6.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村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清洁能源(沼气)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清洁能源普及率 = 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沼气、秸秆燃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 以及天然气、 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数据来源: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 、 废弃等。
计算公式: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 / 秸秆产生总量×100%。
数据来源: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抽查。
9.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 ×100%。
数据来源: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10.绿化覆盖率
指标解释: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数据来源: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比例
指标解释: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12.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指标解释: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数据来源: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13.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指标解释:近三年农田有机质含量情况。
数据来源: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14.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计算公式: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 = 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 /问卷发放总数×100%。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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