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3-0979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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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16:15 |
文   号: | 武环〔2023〕4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16: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 金沙博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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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澳门金沙娱乐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生态环境行政决策执行力和有效性,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和《 金沙博彩工作规则》(武环〔2022〕9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或修订市级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
(三)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立法申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党组领导和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报备案及后评估等程序机制。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组织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拟订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备案管理及决策后评估。
第二章 决策目录和草案拟订
第六条每年2月28日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拟纳入年度决策目录的事项建议报法规处,由法规处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党组同意后印发。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提出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处室(单位)为决策起草部门。局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处室(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起草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起草部门;无主责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初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需要进行多方面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拟订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草案应充分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决策起草部门应主动协调或提请局分管领导主持协调,达成决策共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起草部门对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决策草案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还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意见。
第三章 决策风险评估
第十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一条 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武政规〔2015〕14号)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存在有关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起草部门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决策起草部门对决策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决策起草部门集体研究审查。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经审查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提交集体决策建议;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交决策。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新出台的申请市直财政预算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照财政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项的应一并开展。
决策起草部门可以聘请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应出具签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报告,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30日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名单;
(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五)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代表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六)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八条决策起草部门负责完善决策草案,形成决策草案送审稿,具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
(三)征求工作意见等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决策草案提请集体讨论之前,应当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第二十条决策草案应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二)集体审议。
第二十一条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决策草案集体审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经局党组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在本市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七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决策起草部门和其他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处室(单位)法定职责确定或者局领导指定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处室(单位)统称为决策实施部门。决策实施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决策实施部门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同意,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二)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三)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决策起草部门、决策实施部门和其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实施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对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行为,将依照《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政规〔2015〕2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