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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23〕93号 市生态环境局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7:35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3-2802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23-08-31 17:35
文   号: 武环〔2023〕93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17:35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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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夯实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建设新时代英雄城市,特制订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各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下同)、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五)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探索推进部分行业或领域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武汉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切实抓好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武汉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九)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外且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由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新制订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十二)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园林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各区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构建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十四)强化流域综合治理。要根据长江干流、汉江2个一级流域和4个二级流域、13个三级流域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综合治理。跨区流域相关区探索建立污染防治联席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长江、汉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预防和处置跨区环境污染事件,切实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充分参与长江经济带全流域联动保护,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对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协作,构建沿江绿色发展轴。按照“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的建设目标,加强与长沙、南昌等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合作,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共同构筑长江中游生态屏障。

(十五)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推进武汉都市圈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编制武汉都市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贯彻落实武汉都市圈发展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武汉都市圈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合作会议,推动武汉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武汉都市圈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联动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推动长江、汉江、通顺河、举水、道观河、梁子湖、斧头湖等跨区域河湖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加强水体水质信息共享,深入开展通顺河、举水等跨界水体生态补偿。

(十六)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共同缔造活动,推动资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层,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意愿和行动自觉,解决房前屋后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武汉,开展美丽河湖、美丽乡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评选创建行动。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

(十七)深化推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对照整改责任清单,按照“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的要求,逐项明确各项整改任务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本区、本单位的整改方案,并细化年度工作措施,统筹推进历次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做到同部署、同调度、同督办、同考核、同落实,强力推动督察整改工作落地见效。推动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对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巡察、审计及考核重点范围。

(十八)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审计部门强化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九)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二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及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

(二十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保障体系。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武汉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中规定的保障责任,形成流程顺畅、保障有力的市区两级经费保障体系。

(二十二)健全完善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体制。加强街道(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推动街道(乡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必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装备,积极探索街道(乡镇)、社区(村)生态环境协管员制度。街道(乡镇)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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