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58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08:48 |
文   号: | 武环函〔2018〕61号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08: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函〔2018〕61号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现将《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水务局
2018年5月7日
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3号),切实加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有效保障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函》(鄂环函〔2018〕48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等违法活动,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整改抓落实,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改完成我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3月底)
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武环委办〔2018〕15号)要求,截止2018年2月底,各区已清理排查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9个环境违法问题(见附件1)。各区要进一步深入排查,确保问题无遗漏、全覆盖。
(二)集中整治(4月份开始)
各区人民政府是县级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成立高规格的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分类施策,逐一销号,于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任务。
(三)督查督办(4-5月份、9-10月份)
生态环境部拟于5月和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环保大督查;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将适时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省级“回头看”,省环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环境保护“双护双促”综合执法行动,重点对全省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市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联合检查组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强力推进整改。
(四)移送问责(11-12月份)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将建立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实施“挂图作战”和“销号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采取断然措施推动整改。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环境问题线索向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移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亲自抓好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切实守好环境安全底线,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环境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应高度重视,成立高规格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推动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统领、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整治标准。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四)强化信息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15日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向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备案销号(市环保局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15972063113;市水务局联系人:胡华伟,联系电话:18627030803)。
(五)严肃执纪问责。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实施问责。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2.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 进展情况
附件1
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保护区类型 (一级/二级) |
问题类型 |
问题具体情况 |
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
备 注 |
1 |
武汉市 洪山区 |
武湖 |
一级 |
规范化建设 |
隔离防护不完整 |
是 |
|
2 |
武汉市 蔡甸区 |
蔡甸 |
一级 |
码头 |
上游约800米处有梅丰砂码头 |
是 |
|
3 |
武汉市 江夏区 |
江夏 |
一级 |
排口 |
下游约40米有水厂反冲洗废水排口 |
是 |
|
4 |
武汉市 东西湖区 |
余氏墩 |
一级 |
码头 |
下游益海嘉里食用油码头及船只停靠在一级保护区内 |
是 |
|
5 |
武汉市 东西湖区 |
余氏墩 |
二级 |
码头 |
下游有武汉亚东水泥码头 |
是 |
|
6 |
武汉市 新洲区 |
阳逻 |
二级 |
码头 |
下游存在阳逻电厂煤码头 |
是 |
|
7 |
武汉市 新洲区 |
阳逻 |
一级 |
规范化建设 |
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等不完善,存在人为活动 |
是 |
|
8 |
武汉市 新洲区 |
长源 |
一、二级 |
规范化建设 |
汪套老取水口、大桥取水口上游有排口、民居、停车场、养殖等 |
是 |
|
9 |
武汉市 经开区 |
汉武 |
一、二级 |
码头 |
下游存在武汉港通装卸有限公司码头 |
是 |
|
附件2
武汉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进展情况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保护区类型 |
问题类型 |
问题具体情况 |
整治情况 |
是否完成整治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各区环保局、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