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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复〔2019〕24号 A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471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23 10:59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一、关于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0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8〕40号),要求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建议”符合中央要求和时代精神。2019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实施,此外,我们同步在开展相关案例实践探索。

您建议中提到的“明确生态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我局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已参考试点各省市开展的实际情形予以细化。对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标准的界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已予以明确。我局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在国家、省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质量等级下降以及耕地、林地、湿地等功能退化程度的关联性,将构成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畴。您建议提到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方案》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并未排除“公众、公益组织、媒体”向政府机构反应案件线索的权利。经调查发现符合适用情形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都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而非根据评估结果再行决定是否启动赔偿。

二、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

《方案》中,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参照了国家和省方案的表述,为增强可操作性,依据原环保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规定,增加了关于应急处置费和事务性费用规定,明确了“监测分析费、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费用、物证保全费、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合理费用,为生态环境赔偿评估鉴定、诉讼审判和赔偿资金的使用提供依据。

三、关于“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到“采取扩大义务人范围,将潜在可能环境污染风险者列为潜在责任主体”,结合试点城市已开展案例实践,在我市试行阶段即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尚且缺乏可行性。因而《方案》关于赔偿义务人的表述与国家、省方案基本一致,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此定义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作为前提,确定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后果,主体为“单位或个人”。

四、关于“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其中明确了开展磋商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方案》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并未限定磋商的前置条件。而对参与或主持磋商的主体也未予限制和明确,考虑即将出台的《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应有具体规定,我市在下一步生态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开展中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公众监督”和“鉴定评估机构”

您建议中提到加强群众监督“将生态损害调查情况、损害鉴定结果、修复方案、磋商结果、诉讼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向公众公示,公众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们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很有必要,《方案》中已明确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途径。如“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发布相关信息”、“邀请利益相关公民参加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等。

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建议,《方案》明确要加强鉴定评估规范管理,下一步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工作程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启动条件、实施方式等,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在我市逐步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规定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确定。

六、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往往耗资大,而修复资金是制度能否落地的重要保障。目前,从试点地区经验来看,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管理及使用形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有的地方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专帐管理;有的地方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专款专用;有的地方设立基金会进行管理。鉴于改革工作中资金管理和保障的重要性,我局对试点省市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了充分调研,《方案》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赔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出了三种情形,一是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期间所有费用;二是生态环境损害需开展替代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缴纳修复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损害赔偿案件启动阶段的应急处置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可纳入工作经费范畴。对于“垫资代履行”和“预算中预留专项工作资金”建议,我局在起草初稿时曾予以考虑,但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经费预算具有不确定性,为增加实际可操作性,我们提出了前期列支工作经费,后期替代修复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经费保障规定。

七、下一步的打算

尽管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开展了一些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离全面推进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将把“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机制”作为市级重点改革项目予以推进。尽快将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全面实施。下一步逐步完善和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调研。尽快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邀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领域学者和专家进行专题交流,进一步完善《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分别审议后出台。适时到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开展较好的试点省份进行调研,充分吸取试点省市的经验,推动我市改革工作开展。

(二)努力开展案例实践。发动各区积极提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根据《实施方案》的适用情形,在我市探索开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典型案例,并对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三)制定配套制度文件。为顺利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除制定我市改革方案之外,还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有关程序规定,研究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明确赔偿具体工作部门和磋商工作流程。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赔偿诉讼相关问题,探索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需要的配套规则。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使用赔偿资金。

(四)做好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继续做好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征集意见及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参与度和认知度,共同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与支持,诚挚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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