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9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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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2-11-01 16:24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11-01 16: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2012〕138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武政[2012]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2012]6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饮食业环境保护,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指饮食业项目为以饮食烹饪加工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含无煎、炒、炸工艺且不产生油烟的项目)。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
二、严格执行饮食业项目分类管理要求。设置6个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居住等环境敏感区的饮食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饮食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均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饮食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个人名称核准文件后,向所属辖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现有已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执照的饮食业项目,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污水隔油沉淀池、经环境监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可出具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意见,并直接纳入环保日常管理。对污染扰民、居民反对强烈的以及未落实配套环保设施、环境监测不能稳定达标且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饮食业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现有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饮食业项目参照新、改、扩建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应优先考虑集中设置于商业服务区域内,并符合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的规定,项目布局、油烟排放口位置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严禁在单一功能的住宅楼内实施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
五、对涉及环境敏感区、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饮食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等形式,听取周边可能受影响居民或单位的意见。调查问卷应涵盖周边主要受影响的居民或单位,现场公示应选取公众了解的醒目位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包括公众参与相关内容及是否采纳的意见。涉及环境敏感区、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饮食业项目,审批部门应对公众参与结果进行核实,并将公众参与意见整理后存档备查。
六、饮食业项目应采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使用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施规模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油烟排放口及噪声源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七、饮食业项目使用的冷却塔和风机等设施安装位置应置于主楼楼顶或地下室等不影响居住环境的地方,分体空调应合理布局,注意尽量避开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等噪声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防噪及减振等措施。
八、饮食业项目应设置专用隔油设施。在市政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且产生的废水能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饮食业项目,外排废水必须进行隔油、隔渣等预处理;产生的废水无法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饮食业项目,外排废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深度处理设施等处理达到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饮食业项目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回收,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十、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与饮食业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饮食业项目必须在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到审批部门报批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审批部门应责令停止营业。
十一、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饮食业环保审批各项工作:
(一)在饮食业项目选址前期,审批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接洽后应及时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调查项目周边情况,严把环保准入关;
(二)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审批部门应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流程、经办人员以及环保审批所需提交材料等信息;
(三)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我市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工作要求,饮食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
(四)审批部门应将项目审批结果于5个工作日反馈至并联审批牵头部门。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9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