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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8 10:38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633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5-01-28 10:3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1-28 10:38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4]201

 

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先期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环保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项目,各电力企业应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环保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辖区内电力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将在收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意见后15日内完成相关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或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效果验收意见函。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将验收意见函抄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省物价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辖区内电力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或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效果验收意见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或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效果验收意见函后15日内,将验收意见函抄送省物价局。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监测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完成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对监测结论负责。承担验收监测的人员应当持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需要对先期验收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各电力企业应在通过先期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申请整体验收时必须严格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确保所有配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新带老”、“上大压小”、区域削减替代、环保搬迁承诺等得到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的,省环保厅将暂停电力企业其他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规定进行,先期验收中已经完成的现场监测不再重复开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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