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757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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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2-10-30 18:06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10-30 18:0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12〕41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提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对我市“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信息填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填报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源)以及上一年度已发挥减排效用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2012年度我市国控源企业名单见附件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名单将根据省环保厅的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二、职责分工
国控源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察系数信息填报工作,由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相关区环保局共同负责。
污防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信息填报和会审工作;负责确定纳入核算范围的企业名单;负责环境监察系数信息填报工作考核。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全市有关企业(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监测信息填报;负责直管企业执法检查现场采样监测信息填报;负责直管企业监察信息填报;参与信息会审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减排环境监察系数信息汇总、网站录入及上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直管有关企业(项目)监督性监测信息填报;负责区局填报的环境监测内容初审;参与信息会审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相关企业(项目)监测信息和监察信息,按要求上报经会审合格的数据。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日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相关区环保局应按职责分别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填写《环境监察系数信息填报表》(详见附件3),区级环保部门应将辖区企业《环境监察系数信息填报表》报市环境监察支队;3日前,市环境监察支队将表格印发会审成员单位;4日,由污防处组织信息会审(必要时反馈修改);5日,经审定的监察系数信息,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分局)根据各自职责经网站分别上报。
第四季度监察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12月22日开展,25日结束。具体工作进度要求,参照其它季度上报程序。
四、其它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精神,进一步领会监察系数对于总量减排核算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上报有关信息。我局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考核,对上报信息不及时、存在弄虚作假或瞒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减排考核时对综合达标率予以扣减。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环保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核算范围内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环境监管频次和监督检查效果,确保重点企业减排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近期,污防处将组织污染减排监察系数培训。请各区、各单位于2012年8月14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联系人:李利桥 联系电话:85807191
附件:1.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
2.2012年度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名单
3.环境监察系数信息填报表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总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