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29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6-09-20 10:13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1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委〔2016〕11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饮水安全,确保按期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16]3号)、《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6]4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6]28号)(以下简称《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实施《水行动计划》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水环境质量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第四条 《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委等部门负责考核具体指标,并定期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各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水行动计划》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分解、项目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依据各区(管委会)年度实施方案,通过单位自查、日常督查、重点抽查、查阅档案、考察现场、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对《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各区纳入考核评价范围的水体,具体考核各区当年水环境质量(江河湖库、饮用水源)总体状况及黑臭水体消除情况等。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等。
第八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打分方式,对各区(管委会)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别评分,其中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完成情况为70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30分,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综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因自身原因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评价分为双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区(管委会)实施《水行动计划》双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排名情况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通报,作为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各区(管委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最后3名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同时取消该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排名最后1名的,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环保、发改、城建、水务、国土规划等部门暂停对该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各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水行动计划》和考核评价要求,及时调度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整治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各区(管委会)对实施《水行动计划》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
2.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值表
3.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考核细则
4.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 |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1 |
江岸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府河朱家河口断面 |
劣Ⅴ类 |
氨氮≤4mg/L,其余指标V类 |
2020 |
13 |
70 |
府河岱山大桥断面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10 |
|||||
重点 湖泊 |
鲩子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10 |
||||
塔子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10 |
|||||
饮用水源 |
堤角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1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2 |
江汉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汉江龙王庙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10 |
70 |
重点 湖泊 |
机器荡子 |
Ⅴ类 |
Ⅳ类 |
2018 |
10 |
||||
菱角湖 |
/ |
Ⅳ类 |
2016 |
10 |
|||||
后襄河 |
Ⅳ类 |
Ⅳ类 |
2016 |
8 |
|||||
江汉北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6 |
|||||
江汉西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6 |
|||||
小南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5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3 |
硚口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汉江宗关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15 |
70 |
汉江龙王庙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10 |
|||||
重点 湖泊 |
张毕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10 |
||||
竹叶海 |
/ |
Ⅳ类 |
2016 |
8 |
|||||
饮用水源 |
宗关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6 |
||||
琴断口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3 |
|||||
国棉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3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4 |
汉阳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汉江宗关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10 |
70 |
汉江龙王庙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4 |
|||||
重点 湖泊 |
龙阳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6 |
||||
墨水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6 |
|||||
后官湖 |
Ⅳ类 |
Ⅲ类 |
2016 |
5 |
|||||
汉阳莲花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5 |
|||||
月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4 |
|||||
南太子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3 |
|||||
饮用水源 |
宗关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4 |
||||
琴断口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4 |
|||||
国棉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4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5 |
武昌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湖泊 |
外沙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10 |
70 |
紫阳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10 |
|||||
晒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6 |
|||||
内沙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6 |
|||||
四美塘 |
Ⅳ类 |
Ⅳ类 |
2016 |
6 |
|||||
水果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5 |
|||||
饮用水源 |
余家头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6 |
||||
平湖门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6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6 |
青山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流域 |
长江白浒山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10 |
70 |
武丰河江心泵站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8 |
|||||
武丰河武钢明渠断面 |
Ⅳ类 |
Ⅲ类 |
2018 |
9 |
|||||
重点湖泊 |
青山北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8 |
||||
严西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8 |
|||||
饮用水源 |
港东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1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7 |
洪山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流域 |
长江杨泗港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10 |
70 |
重点湖泊 |
南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6 |
||||
野芷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5 |
|||||
汤逊湖 |
Ⅴ类 |
Ⅳ类 |
2020 |
5 |
|||||
黄家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5 |
|||||
青菱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4 |
|||||
野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4 |
|||||
杨春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4 |
|||||
饮用水源 |
白沙洲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8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4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8 |
蔡甸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汉江宗关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6 |
70 |
汉江新港断面 |
Ⅲ类 |
Ⅱ类 |
2016 |
5 |
|||||
通顺河黄陵大桥断面 |
Ⅴ类 |
Ⅴ类 |
2016 |
8 |
|||||
重点 湖泊 |
后官湖 |
Ⅳ类 |
Ⅲ类 |
2016 |
5 |
||||
沉湖 |
Ⅴ类 |
Ⅳ类 |
2020 |
5 |
|||||
小奓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蔡甸西湖 |
Ⅲ类 |
Ⅲ类 |
2016 |
3 |
|||||
官莲湖 |
Ⅳ类 |
Ⅳ类 |
2018 |
3 |
|||||
大茶湖 |
Ⅳ类 |
Ⅳ类 |
2018 |
3 |
|||||
金龙湖 |
Ⅳ类 |
Ⅳ类 |
2018 |
3 |
|||||
桐湖 |
Ⅳ类 |
Ⅳ类 |
2018 |
2 |
|||||
王家涉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2 |
|||||
张家大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2 |
|||||
许家赛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饮用水源 |
蔡甸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3 |
||||
白鹤嘴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3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0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9 |
江夏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长江杨泗港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8 |
70 |
金水河金水闸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6 |
|||||
重点 湖泊 |
梁子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8 |
||||
斧头湖江夏水域 |
Ⅱ类 |
Ⅱ类 |
2016 |
8 |
|||||
鲁湖 |
Ⅲ类 |
Ⅱ类 |
2016 |
6 |
|||||
汤逊湖 |
Ⅴ类 |
Ⅳ类 |
2020 |
6 |
|||||
金口后湖(含坪塘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6 |
|||||
上涉湖 |
Ⅴ类 |
Ⅲ类 |
2020 |
4 |
|||||
饮用水源 |
江夏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5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3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0 |
||||
10 |
东西湖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汉江宗关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6 |
70 |
汉江新港断面 |
Ⅲ类 |
Ⅱ类 |
2016 |
8 |
|||||
府河李家墩断面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8 |
|||||
府河岱山大桥断面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8 |
|||||
重点 湖泊 |
东大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6 |
||||
金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5 |
|||||
银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5 |
|||||
杜公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3 |
|||||
黄塘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3 |
|||||
饮用水源 |
白鹤嘴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2 |
||||
余氏墩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2 |
|||||
西湖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2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0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11 |
黄陂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滠水滠口断面 |
Ⅳ类 |
Ⅲ类 |
2018 |
6 |
70 |
滠水黄陂城关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3 |
|||||
府河朱家河口断面 |
劣Ⅴ类 |
氨氮≤4mg/L,其余指标V类 |
2020 |
6 |
|||||
府河岱山大桥断面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3 |
|||||
重点 湖泊 |
后湖 |
Ⅴ类 |
Ⅲ类 |
2016 |
5 |
||||
武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盘龙湖 |
Ⅴ类 |
Ⅲ类 |
2020 |
3 |
|||||
麦家湖 |
Ⅴ类 |
Ⅲ类 |
2020 |
2 |
|||||
汤仁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童家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姚子海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马家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任凯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2 |
|||||
什子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胜家海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长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大中型水库 |
夏家寺水库(木兰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5 |
||||
梅店水库(日光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
泥河水库(星光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
院基寺水库(月光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
巴山水库 |
Ⅲ类 |
Ⅲ类 |
2016 |
||||||
矿山水库 |
Ⅲ类 |
Ⅲ类 |
2016 |
||||||
三姑井水库 |
Ⅳ类 |
Ⅲ类 |
2018 |
||||||
饮用水源 |
前川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3 |
||||
武湖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3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0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12 |
新洲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 流域 |
长江白浒山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4 |
|
倒水龙口断面 |
Ⅳ类 |
Ⅲ类 |
2017 |
6 |
70 |
||||
倒水李集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3 |
|||||
举水沐家泾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6 |
|||||
举水新洲城关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3 |
|||||
沙河旧街断面 |
Ⅱ类 |
Ⅱ类 |
2016 |
3 |
|||||
沙河四合庄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2 |
|||||
重点 湖泊 |
武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柴泊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3 |
|||||
涨渡湖 |
Ⅳ类 |
Ⅲ类 |
2016 |
3 |
|||||
安仁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兑公咀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70 |
||||
七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陶家大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朱家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三宝湖 |
Ⅴ类 |
Ⅲ类 |
2020 |
2 |
|||||
大中型水库 |
道观河水库 |
Ⅱ类 |
Ⅱ类 |
2016 |
2 |
||||
少潭河水库 |
Ⅲ类 |
Ⅲ类 |
2016 |
||||||
饮用水源 |
阳逻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3 |
||||
长源水厂水源地 |
Ⅱ类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3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Ⅱ类,达标率100% |
2016 |
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0 |
||||
13 |
东湖开发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流域 |
长江白浒山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8 |
70 |
重点 湖泊 |
梁子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5 |
||||
严西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5 |
|||||
南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5 |
|||||
汤逊湖 |
Ⅴ类 |
Ⅳ类 |
2020 |
5 |
|||||
牛山湖 |
Ⅱ类 |
Ⅱ类 |
2016 |
3 |
|||||
严东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严家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3 |
|||||
豹獬湖 |
Ⅲ类 |
Ⅲ类 |
2016 |
2 |
|||||
车墩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2 |
|||||
五加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饮用水源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1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序号 |
行政区 |
考核类别 |
考核对象 |
2014年 水质状况 |
水质目标 |
达标 |
分项分值 |
总分值 |
|
14 |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流域 |
长江杨泗港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4 |
70 |
通顺河黄陵大桥断面 |
Ⅴ类 |
Ⅴ类 |
2016 |
8 |
|||||
马影河船头山断面 |
Ⅴ类 |
Ⅳ类 |
2018 |
4 |
|||||
重点湖泊 |
后官湖 |
Ⅳ类 |
Ⅲ类 |
2016 |
5 |
||||
三角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2 |
|||||
南太子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2 |
|||||
汤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2 |
|||||
官莲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北太子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川江池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烂泥湖 |
劣Ⅴ类 |
Ⅳ类 |
2020 |
2 |
|||||
万家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2 |
|||||
西北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18 |
2 |
|||||
硃山湖 |
Ⅴ类 |
Ⅳ类 |
2018 |
2 |
|||||
桂子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2 |
|||||
饮用水源 |
沌口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5 |
||||
汉武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4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3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15 |
东湖风景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湖泊 |
东湖水果湖 |
Ⅳ类 |
Ⅲ类 |
2020 |
10 |
70 |
东湖汤菱湖 |
Ⅳ类 |
Ⅲ类 |
2020 |
10 |
|||||
东湖郭郑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15 |
|||||
东湖鹰窝湖 |
Ⅳ类 |
Ⅲ类 |
2020 |
10 |
|||||
外沙湖 |
劣Ⅴ类 |
Ⅴ类 |
2020 |
10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16 |
武汉化工区 |
江河湖库 |
重点流域 |
长江白浒山断面 |
Ⅲ类 |
Ⅲ类 |
2016 |
10 |
70 |
重点湖泊 |
青潭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13 |
||||
严西湖 |
Ⅳ类 |
Ⅲ类 |
2018 |
10 |
|||||
竹子湖 |
Ⅳ类 |
Ⅳ类 |
2016 |
10 |
|||||
饮用水源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
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 |
2016 |
12 |
||||
黑臭水体 |
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基本消除 |
2017 |
15 |
||||
备注:1、未到达标年限的水体,考核年限水质不得劣于2014年水质。 2、长江、汉江等流域,按流域控制单元对上游相应区进行考核。 3、《武汉市流域考核水质目标》中未明确的水体,按功能区类别、水质现状确定水质目标和达标 年限。 |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分值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分值 |
牵头部门 |
一 |
工业污染防治 |
取缔“十小”企业 |
(4)1(2)2(2)3 |
市环保局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3)1(1)2(2)3 |
市环保局 |
||
二 |
经济结构 转型升级 |
淘汰落后产能 |
(3)1(2)2(2)3 |
市经信委 |
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
2 |
市发改委 |
||
三 |
城镇污染治理 |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
3 |
市水务局 |
湖泊排污口截污 |
2 |
市水务局 |
||
污泥处理处置 |
1 |
市水务局 |
||
四 |
农业农村 污染防治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0)1(2)2(2)3 |
市农委 |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
2 |
市水务局、 市农委 |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0)1(2)2(2)3 |
市农委 |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0)1(1)2(0)3 |
市环保局 |
||
五 |
船舶港口 污染防治 |
治理船舶污染 |
1 |
市交委 |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
1 |
市交委 |
||
六 |
水资源 节约保护 |
控制用水总量 |
1 |
市水务局 |
提高用水效率 |
1 |
市水务局 |
||
七 |
水生态 环境保护 |
排污管理和风险防控 |
2 |
市环保局 |
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
4 |
市环保局 |
||
八 |
各方责任与 公众参与 |
管理机制落实 |
1 |
市环保局 |
公众参与 |
1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
备注:1、( )1内为中心城区分值,即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2、( )2内为新城区分值,即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
3、( )3内为功能区分值,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新区。
附件3
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考核细则
一、江河湖库水质考核(市环保局牵头考核)
(一)指标解释
考核各区重点流域考核水体水质达标情况、劣V类水体控制情况、以及其他类型断面水质改善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区纳入《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的水体按期达到水质目标,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低于辖区水体个数的10%,下同),其它河流湖库水质逐年得到改善。
(三)评价依据
1、考核对象。包括全市11条重点河流、89个重点湖泊和9座大中型水库。
2、考核因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
3、按照单因子评价法,对单个断面的年均值进行水质评价,达到水质目标则视为断面达标。对于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河流断面,如该项超标污染物浓度均不高于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的断面,也视为达标。
4、对于涉及多个点位的湖库,取多个点位的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5、水质监测结果由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
(四)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1、《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水体
各区纳入《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中的水体全部按期达到水质目标的,不扣分;未按期达到水质目标的,该水体对应分项不得分。
2、劣V类水体
各区劣V类水体于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的,不扣分;各区劣V类水体于2020年底前未基本消除的,劣V类水体占各区水体比例高于10%的扣1分,高于20%的扣3分,高于30%的扣5分。
3、《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期间,如水环境质量未达标且较上一年度恶化(水质类别下降),已划定功能区类别的扣1分,未划定功能区类别的扣0.5分。
二、饮用水源水质考核(市环保局牵头考核)
(一)指标解释
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区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基础上,略有提升,总体保持稳定,满足《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目标》相应水质目标要求。
(三)评价依据
1、考核对象。全市19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3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考核因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考核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和表2中补充项目,以及表3中的特定项目。
3、按照单因子评价法,对单个饮用水水源污染物浓度的年均值进行水质评价,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视为达标。
4、水质监测结果由武汉市环境检测中心提供。
(四)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该水源对应分项不得分;有多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按达标比例得分。
三、黑臭水体考核(水务局牵头考核)
(一)指标解释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及整治成效,主要通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来反映,即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数目与确定并公布的黑臭水体数目的比例。是否消除黑臭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明确的整治效果评估要求进行判定。
(二)考核要求
1、各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单,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等)和年度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2、各区采取控源截留、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3、自2017年起,各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并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辖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三)评价依据
根据国家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及各区提供的基础支撑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百姓满意度有关情况,核定黑臭水体是否消除。
(四)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2016至2017年,对各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消除情况按照消除比例给分。
2018年至2020年,凡是城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未基本消除或新增黑臭水体的,不得分。
自2017年起,未按要求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报送季度信息的,每次扣3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扣分
因自身原因每发生一例较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扣减10分;每发生一例一般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扣减5分。
附件4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细则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取缔“十小”企业
1、指标解释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取缔情况。
2、工作要求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9月底前上报小型工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拟取缔企业名单,合理安排年度计划,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3、计分方法
根据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十小”项目取缔证明材料及取缔前后的对比照片等,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核定“十小”取缔比例。
2016年,各区人民政府上报小型工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拟取缔企业名单,完成取缔的全部任务要求并向社会公开的,计(4)1(2)2(2)3分;完成取缔的全部任务要求但未向社会公开的,计(3)1(1.5)2(1.5)3分;若未完成取缔的全部任务,则按完成取缔总任务量的比重进行计分。发现一例违规新建“十小”项目的,扣(1)1(0.5)2(0.5)3分。
自2017年起,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一例应取缔而未取缔的小型生产项目,扣(1)2(0.5)2(0.5)3分,发现一例违规新建“十小”项目的,扣(2)1(1)2(1)3分,扣完为止。
(二)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1、指标解释
考核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情况,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2、工作要求
2016年,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区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排查,制定并组织开展建设计划。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3、计分办法
根据各区提供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的竣工验收、调试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和2017年,按照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进行计分。
自2018年起,发现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例扣(1.5)1(0.5)2(1)3分,扣完为止。
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淘汰落后产能
1、指标解释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
2、工作要求
自2016年起,各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备案。
3、计分办法
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区《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1、指标解释
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各区编制“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方案中包括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其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3、计分方法
各区制定“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化改造实施进展情况。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抽查。
2016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并明确清洁化项目清单和年度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同时,清洁化改造按照完成年度任务的比重乘以1进行计分。
2017年起,按照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乘以2进行计分。
自2017年起,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如发现各区存在“十大”重点行业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情况,发现一例扣0.3分,扣完为止。
三、城镇污染治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通过综合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绩效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前,除“四厂合一”工程(搬迁沙湖、二郎庙、落步咀污水处理厂,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组团、中心镇和一般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60%以上。
加快推进全市污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新建管网均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不达标水体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2017年底前主城区和功能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0mg/L。2020年底前主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70mg/L;新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
3、计分方法
区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完成提标升级改造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2017年底、2020年底,区属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分别未达到150mg/L、170mg/L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016年至2020年,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0%、85%、89%、92%、95%;新城及新城组团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70%、75%、79%、82%、85%。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未达到年度要求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新城及新城组团污水处理率未达到年度要求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016年至2020年,主城区和功能区污水管网完善率分别达到80%、83%、86%、89%、92%,新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分别达到50%、55%、60%、65%、70%。主城区和功能区污水管网完善率未达到年度要求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新城及新城组团污水管网完善率未达到年度要求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湖泊排污口截污
1、指标解释
全市所有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工作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积极推进全市所有湖泊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确保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不得排入湖泊。2016年实现全市中心城区40个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8年实现全市所有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
3、计分方法
自2017年起,中心城区40个湖泊未完成主要排污口截污的,每发现一个湖泊扣1分,扣完为止。
自2019年起,全市所有湖泊未完成主要排污口截污的,中心城区每发现一个湖泊扣2分,新城区(功能区)每发现一个湖泊扣1分,扣完为止。
(三)污泥处理处置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
2、工作要求
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建设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汉西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取缔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
3、计分方法
自2016年起,发现各区有非法污泥堆放点的,出现一例扣0.3分,发现有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指标解释
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各新城区(功能区)应在2017年底前搬迁或关闭新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2018年底前,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零排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全部搬迁或关闭;适度养殖区要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规划集中养殖区。
2、工作要求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低水平分散养殖向规模化、生态化、集约化养殖发展,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清洁养殖,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依法整治。
3、计分方法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自2018年起,发现禁养区、限养区内存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016年至2020年,各区畜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依次达到81%、82%、83%、84%、8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的比例依次达到65%、70%、75%、80%、85%,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比例依次达到15%、20%、25%、30%、35%,上述指标有未达到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1、指标解释
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全市渔业养殖规划,制定渔业养殖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等。
2、工作要求
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的渔业养殖2017年底前实施退养;非中心城区湖泊禁止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现有围网围栏应于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
3、计分方法
2016年起,中心城区40个湖泊发现新增渔业养殖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湖泊现有渔业养殖未实施退养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016年起,全市166个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发现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养殖珍珠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指标解释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科[2015]24号)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2、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各新城区(功能区)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报市农委备案。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年均递减1~2%。
3、计分方法
2016年,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的,计0.5分。
2016年至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依次达到80%、83%、86%、89%、92%,化肥利用率依次达到37%、38%、39%、40%、41%,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依次达到37%、38%、39%、40%、41%,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依次达到37%、38%、39%、40%、41%,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年度使用量实现年均递减1~2%,完成要求的,每项得0.3(0.4)分。(2016年为0.3分,2017年至2020年为0.4分)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指标解释
考核各新城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各新城区制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建制村环境整治工作。
3、计分方法
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计0.5分。
2016年至2020年,建制村环境整治工作达到实施方案进度要求的,计0.5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五、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一)治理船舶污染
1、指标解释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强制报废情况,新建船舶的环保标准执行情况,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船舶改造情况,冲滩拆解的拆船行为禁止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分类分级执行船舶结构、设施、设备的环保相关标准,现有船舶2020年底前全面改造达标,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
3、计分方法
2016年起,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一例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或冲滩拆解的拆船行为,扣0.2分。
2016年9月底前,未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扣0.5分。
(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理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燃料的禁止情况;指导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的编制情况。
2、工作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完善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3、计分方法
2016年,清查港口、码头、装卸站名单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备案,指导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2016年至2017年,累积完成总任务的50%、100%,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自2018年起,发现一例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未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的,扣0.5分。
自2018年起,发现一例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燃料的,扣0.5分。
六、水资源节约保护
(一)控制用水总量
1、指标解释
考核用水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控制用水总量评估与国家水利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保持衔接,各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市下达年度指标以内。
3、计分办法
用水总量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进行折算得分。
(二)提高用水效率
1、指标解释
考核用水效率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提高用水总量评估与国家水利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保持衔接,各区用水效率不得低于市下达年度指标。
3、计分办法
用水效率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进行折算得分。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排污管理和风险防控
1、指标解释
考核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2)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参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环办[2011]97号),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3)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4)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
3、计分方法
(1)发现一例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私自排污、数据造假、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而未能提供处罚证明材料的,扣0.2分。自2016年起,未按市环保局要求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的,扣0.2分。
(2)自2016年起,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未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的,扣0.2分。
(3)自2016年起,每年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应急演练的,扣0.2分;未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扣0.2分。若未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本指标不得分。
(4)2016年至2017年,分别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比例的60%、100%,未完成的扣0.2分。自2018年起,未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扣0.2分;未使用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扣0.1分。
(二)水生态环境整治
1、指标解释
考核饮用水水源、不达标水体、良好水体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起,定期排查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2020年底前,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2016年,针对辖区水质不达标水体编制达标方案,确定分年度的工作任务,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至2020年,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
2017年,针对辖区水质良好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定分年度的工作任务。2017年至2020年,组织实施水质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3、计分方法
(1)自2016年起,提供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的,计0.2分;提供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的,计0.2分;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成果的,计0.2分;提供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成果的,计0.2分。2020年底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未完成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2)2016年,制定水质不达标水体编制达标方案,确定分年度的工作任务的,计0.3分;水质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的,计0.2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的,计0.5分。2017年至2020年,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项任务扣0.2分。
(3)2017年,开展水质良好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计0.2分;制定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定分年度的工作任务的,计0.3分;组织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计0.2分。2017年至2020年,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项任务扣0.2分。
八、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管理机制落实
1、指标解释
考核各区建立工作机制、编制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月度简报报送等三方面的落实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9月底前,各区建立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并公开河长湖长责任人;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至2020年,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每月上旬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实施进展情况。
3、计分方法
各项任务材料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缺少任何一方面材料的,扣0.5分,某一方面材料不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二)公众参与
1、指标解释
考核《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落实情况和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2、工作要求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按时发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水体的水质状况。
自2016年起,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016年至2017年,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变化信息。
自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各区组织辖区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开市重点排污单位中区管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自2016年起,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及时公布环境信访处理情况。
3、计分方法
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各项环境信息且信息完整的,计1分。
因水环境质量事件被群众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1分;在各年度要求内,缺少任何一项信息公开的,扣0.3分;任何一项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的,扣0.1分。扣完为止。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