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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办[2013]126号 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7 16:52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404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3-05-27 16:5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3-05-27 16:52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126号

 


 

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44号)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厅决定于2013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成立由副厅长李国斌为组长,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李瑞勤、污防处处长兰国桢、自然处处长王虚谷为成员的省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郭予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目的

  在往年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推进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全面取缔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指工矿企业废水排放口和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网箱养殖,查处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查明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等污染防治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检查对象

  全省城市(分为地级以上城市和地级以下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地级以上城市、地级以下城市水源范围应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工作一致。

  四、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一)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取水规模以及保护区的划定、审批、管理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和监管档案。

  (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清查违法建筑物面积)、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是否采取了防止水源污染的有效措施。

  对尚未划定保护区的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比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划分标准,对相当于一、二级保护区的大致范围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正式划分提供数据支持,并督促限期完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三)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尤其是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内养殖、农药化肥、农村生活污水等面源污染排放情况,以及采取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和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五、检查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各地自查、省级抽查、国家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摸底(2013年5-6月)

  各地对辖区内的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自查。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附件一)、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附件二、附件三)、排查阶段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厅。总结内容应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排查摸底情况、 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水质保护和管理现状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制定整改方案及组织实施(2013年7-9月)

  各地根据排查结果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四)、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附件五)、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环保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查和整改阶段的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存在的困难等。

  (三)抽查及汇总上报(2013年10-11月)

  省环保厅汇总各地排查整改情况,按照环保部要求,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督促各地整改落实,抽查范围不低于整改范围的40%,并及时上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四)迎接部级督查

  环保部将结合全国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结果,选择存在突出问题的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因水质和管理问题被环保部约谈的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重点督查,并在全国环保系统内通报督查结果。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部级督查工作。省环保厅将对督查中发现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整改措施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或限批。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

  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由环境监察、污染防治、农村和生态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保障各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排查,落实整改到位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突出污染型河流、污染型产业结构布局、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污染严重的农业面源、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等重点,制定检查整改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结合“以奖促治”等政策支持,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采取措施积极整治。

  对尚未划定保护区的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督促地方政府限期划分保护范围。对已划分保护范围但明显存在环境问题的,要督促地方政府重新进行科学论证,进行合理调整,加强相关河流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改。要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科学研究和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城乡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三)加强调度,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环保部门要重视信息调度工作,及时以纸件和电子件的形式同时报送执法检查情况,确保信息报送内容完整、符合要求。请各地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上下部门之间的信息报送和调度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2013年5月23日前报我厅。

  (四)加强考核,确保检查成效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纳入2013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预期目标。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凤  魏红波

  电  话:(027)87167391  13971064962

  传  真:(027)87652665  87167372

  邮  箱:879169541@qq.com 

  附件:

  1.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2.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

  3.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明细表

  4.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5.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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