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省环保厅《关于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194号)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武汉市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3年8月26日
(联系人:管筱武 电话传真:85805382 QQ:474220035)
武汉市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环保厅《关于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19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契机,通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治,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确保水源水质良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长江干流沿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为重点,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查和取缔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畜禽养殖、旅游娱乐服务业及农业种植等污染源,规范设置饮用水源警示标志、界标,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形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整治范围
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划分的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四、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全市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一)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包括服务人口、取水规模、水质监测和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损毁情况。
(二)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有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是否有违法从事畜禽养殖、旅游等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尤其是保护区范围内农药化肥、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等面源污染排放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四)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是否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建立了“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以属地管理,各区自查自纠,市局督查检查的方式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摸底阶段(2013年9月上旬)。各区环保局对辖区内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自查,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工作专班联系人名单上报市局。
(二)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9月)。各区环保局应根据清查结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确定重点整治的排污口、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污染源企业、面源污染名单等;二是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三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范设立醒目标志界牌,已经设规范化标志的,要清查损毁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环保局要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请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并制定长效环境管理机制。
各区环保局于2013年9月25日前将《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2)、《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附件3)、清查阶段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排查摸底情况、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水质保护和管理现状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上报市局。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3年10月上旬)。由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工作组,对各区环保局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污防处、环境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污防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监察支队负责水源地环境应急和涉及水源的市直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各区环保局要从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
(二)严密排查,落实整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养殖、旅游及农业等面源污染,要专题报请政府整治。
(三)建立机制,长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要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巡查,按规范监测水质,建立“一源一档、一企一档”,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确保水源达标率与水量达标率均为100%。
(四)强化考核,保证质量。此项执法检查工作将纳入2013年度各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区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报送报表和总结等,保证上报的信息内容完整准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2、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改情况汇总表
3、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