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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6 10:32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527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5-06-16 10:3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6-16 10:32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重要战略部署,大力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了《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试行。
 
附件:《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大力加强湖北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推进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公平。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日常工作、综合水平、重点任务、附加考核等六部分组成。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是否积极主动推进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安排。
2、保障机制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的制度保障、资金保障、组织保障等内容。
3、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事务工作情况。
4、综合水平情况。主要考评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水平变化的重要指标。
5、重点任务执行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点组织编制。
6、附加考核。主要考评影响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问题。
(二)省级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年度重点任务为主。主要考评省级有关部门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和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环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各市(州)环委会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和市(州)级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委会负责不定期对县(市、区)和市(州)级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依照《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内容进行考评。
五、考核程序
(一)总结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依照《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完成自评打分,形成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上报省环委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上报省环委会办公室。自查工作于当年的12月中旬前结束。
(二)检查考核。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采取实地考察和资料档案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自查报告与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
(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省环委会办公室会议会审后报省环委会审定后公布。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中,考核得分为75分(含)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考核单位根据综合得分确定排名,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省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中,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可以评定为合格。对于成绩突出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了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因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的,在附加考核中扣分。
七、考核组织及奖惩
(一)省环委会负责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考核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业内专家组成,各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不参与所在或所属单位的考核。
(二)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创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安排各类生态文明建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作不合格论处,并由省环委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法予以惩处。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评市州:               考评年度:                考评时间:              
考评内容
指标名称
权重
评分标准
认定部门
一、组织领导
主要考评对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重视程度
5
 
 
1
是否成立由领导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组织对辖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考核。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小组现场察看
2
是否明确责任部门和专班负责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
1
有1次会议记录得0.5分,两次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4
是否将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5
是否将年度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二、保障机制
主要考评对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机制
5
 
 
1
是否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将相关内容纳入编制本地区中长期规划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小组现场察看
2
是否编制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计划)
1
有相关文件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每年投入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资金
1
根据年度本市(州)投入资金情况,高于上一年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4
主要领导同志当年是否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工作1次以上
1
有相关文件或者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5
分管领导同志是否定期、不定期地到基层指导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
1
有相关文件或者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三、日常工作
主要考评完成事务工作情况
5
 
 
1
是否积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委会要求完成的工作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
2
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打分,实行倒扣制,未按要求完成一项工作扣0.2分,扣完为止
考核小组现场察看
2
是否向省环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
2
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了年度工作总结得1分,提供相关数据、情况得1分
3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1
建立资料报送台账并按台账管理,按报送时间进行登记,根据登记情况实行倒扣制,不按时报送1次扣0.2分,扣完为止
四、综合水平
主要考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和反映生态文明综合水平的重要指标
45
 
 
1
森林覆盖率
1
由林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林业厅
森林蓄积量
1
由林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林业厅
2
城镇化水平
1
由发改委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住建厅
3
碳排放强度下降率
2
由发改委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发改委
4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2
由发改委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发改委
5
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3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6
主要农产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面积的比重
2
由农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农业厅
7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2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8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9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率
2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
2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10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由住建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住建厅
11
重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2
由住建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住建厅
12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2
由农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农业厅
13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2
由住建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住建厅
14
耕地保护
2
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国土厅
15
湿地保护率
1
由林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林业厅
16
生态公益林保护率
1
由林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林业厅
17
林地保有量
1
由林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林业厅
1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
由水利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水利厅
19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1
由经信委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经信委
20
秸秆禁烧
1
由环保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环保厅
21
秸秆综合利用率
1
由发改委、农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22
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2
由农业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农业厅
23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2
由财政厅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财政厅
24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
2
由组织部负责提供评分细则
省委组织部
五、重点任务
主要考评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任务
40
 
 
1
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各地组织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审核后报环委会确定实施的重点工作任务。
40
完成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20分;任务取得成效的得5分;任务有创新性的得5分;提出任务并完成得5分;提出任务重点突出、有创新、有挑战,完成且取得良好成效得5分。
省环委办
六、附加考核
主要考评影响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问题
 
 
 
1
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
不占分值权重
酌情扣分(限10分)。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省环保厅
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较大环境违法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酌情扣分(限10分)。
2
生态省建设项目进度缓慢,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
酌情扣分(限10分)。
省环委办
3
本年度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市、区)。
以有关部门命名文件或认可为准,国家级每个加3分、省级每个加2分。
省环委办
4
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酌情加分(限10分)。
省环保厅
注: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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