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49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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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6-03-02 11:31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3-02 11: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空气质量要有较大幅度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3年增加30天,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30天;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均比2013年下降20%。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全市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新建石化、化工项目。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新建火电、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2.推进重点减排项目提档升级。
(1)完成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5#燃煤机组锅炉烟气脱硫提效、除尘升级改造,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13#燃煤机组烟气脱硝提效改造,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2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5#烧结机烟气脱硝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在用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提标改造,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按期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月底之前完成明达玻璃(武汉)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设施的调试工作,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调试工作,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对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站改造项目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预处理线改造工作,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3.强化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大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对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实施密闭存储或者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做好喷淋降尘等配套措施。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工业港物料堆场、焦化厂第二煤堆场、烧结矿成品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煤堆场半封闭和作业区喷淋防尘降尘改造,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堆场喷淋降尘设施建设等堆场整治项目。整治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烧结厂、高炉转运站等车间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实施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制订全市VOCs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推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新(改、扩)建项目车间VOCs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完成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石脑油罐区油气回收改造和焦化车间焦化异味、污水处理场片区恶臭治理等工作;建立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VOCs污染基本情况数据库。按照要求开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深入推进实施《武汉市千企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全面完成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2)继续推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完成50家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家具、废塑加工等行业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或者搬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新增量。
(1)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各新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3)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设施;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1)加强重点耗煤单位管理,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和重点企业。公开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争取国家电网公司支持,抓紧规划实施“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工程,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
(3)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全市清洁能源(不含二次转换的终端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增加,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降低2.6%。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对除热电厂以外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推行“一区一热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通过集中建设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2月底之前,国家级开发区全面完成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严格控制各类工地扬尘污染。
(1)拆除工地、建设工地和储备用地等规范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墙)。拆除作业严格落实喷淋降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规范设置冲洗设施,非施工作业区裸土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工地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投公司、武汉地铁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城建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在线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对建设工地实施连续在线视频监控。在200个建设工地安装喷淋降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在30个建设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
(1)出土工地进出口视频安装率达到100%。实行渣土运输车标准化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渣土运输车行为,渣土密闭运输率达到100%。完成2798辆渣土运输车标准化整治工作。利用“互联网+北斗”技术,对全市渣土运输车实施全过程智能监管。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无资质、无核准证的渣土运输车和渣土运输车车身不洁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调整优化重点区域渣土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重点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规划、建设一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加强道路清洗保洁降尘。强化主次干道清洗、保洁和压尘作业,白天主要实行机扫车、吸扫车对道路清洗作业,夜间上半夜规定时段开展雾洒压尘、下半夜规定时段集中开展道路清洗,确保车辆经过路面无明显可视扬尘污染。推行机械化清扫,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0%,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70%。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控制其他扬尘污染。
(1)三环线内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现有生产站点原材料堆场采取覆盖防尘措施,生产设备采取防尘和降尘措施,严禁粉尘泄漏现象;厂区路面和出入口应当加强清扫保洁,对整改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或者搬迁。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两江四岸”砂石料厂(场)及其周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排查和整治,加强厂(场)区路面及周边道路砂石、渣土污染的清扫保洁,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升车用汽柴油油品质量。
(1)加强协调并制定出台油品升级配套政策,2016年12月底之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武汉分公司
(2)加强对成品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检,每季度抽检数量不少于60家(次),严厉打击非法存储、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执法。
(1)开展新增柴油车环保一致性检验,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弄虚作假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对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未通过环保、安全技术检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加强机动车路检、抽检和遥感监测等监督性检测,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对1000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公交车安装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公交车辆排放达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6)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3.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治理。
(1)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状况调查,严厉查处中心城区无废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工程施工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2)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及委托异地检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
4.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传统公交车和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继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支持力度,2016年在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0000辆(标准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社会生活及农业污染防治
1.严格民用煤炭销售使用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大力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1)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炭烧烤。加强对餐饮油烟排放单位的监管执法,确保餐饮油烟配套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和居民家庭餐饮油烟直排设施实施治理改造,推广高效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优先整治重点区域餐饮油烟污染,全市改造数量不少于25000家,其中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分别不少于2500家,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不少于1000家,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不少于400家,武汉化工区不少于100家。推进实施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模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严禁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
(1)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禁烧规定,深入开展禁烧宣传,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和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完善农作物秸秆收集转运体系,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1.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突出发现机制的市、区、街(乡镇)环境监管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建立分类分级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及时发现、查处各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业企业、工地和道路扬尘、机动车等的执法监管,采用按日计罚、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以及查封、扣押等法律手段,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3.突出重点区域整治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部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连片综合整治,实施重点区域内建设工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人员驻场巡查管理制度和大气污染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确保重点区域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
(1)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连续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持续开展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预报,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的维护和日常监测数据的分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2)积极参与和推进“武汉城市圈”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严格按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临时管控。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1.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平台上及时公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污状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等信息,保障市民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提升企业和市民群众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全民参与环保行动。借助“绿色创建”等平台和各类大型公开活动等契机,大力宣传环保,提高全民环保责任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鼓励支持社会公众绿色出行,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人人关心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制订本区和本部门改善空气质量年度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之前报市空气质量办备案。
(二)严格考核督查,强化通报问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区和有关部门,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政府环境审计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空气质量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目标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区,要加强预警、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PM10、PM2.5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监察机关要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提供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