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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办[2013]106号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10:25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555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3-04-25 10:2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3-04-25 10:25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106号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环保部《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现制定《湖北省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湖北的客观要求,是适应环境监察工作发展,监察执法向生态和农村领域的必然拓展。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和省厅《方案》安排,统筹协调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以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改善生态和农村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和农村环境安全,确保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有效的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当前,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面临着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力量不够、执法手段不强、能力建设滞后、部门协作不够等实际困难。各地要按照环保部《意见》和省厅《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围绕当地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合理选取突破口,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注重执法的针对性,要将执法的重心放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消除环境隐患上,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试点,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实践,不断优化执法内容和执法方式,总结执法经验,大力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有序的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要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落实年度考核。要注重队伍建设,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要建立良好的内部联动机制,各地环保部门之间要加强区域协作,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与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动,努力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行政措施的作用,将监察结果与生态市(县)建设、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制度挂钩,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区域限批以及减少或停止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等措施。

        请各地于6月1日前将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环境监察总队 汪昌华

        电  话:(027)87167401

        传  真:(027)87652665

        E-mail:HBSHJJC@163.com

        附 件:1.湖北省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湖北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通讯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

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网络,形成比较健全的执法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

当前,我省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就是按照国家的部署,以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和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为重点,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重点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开发建设行为和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

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就是围绕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农村污染减排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等工作开展环境执法,突出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察,大力推进执法下乡。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0号)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长江、汉江、府河、清江等重要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漳河水库、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按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鱼、旅游开发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职能对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建设和资源不合理利用,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分期分类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区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三)开展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检查各类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要求,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依法严肃查处资源开发领域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四)开展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水利、水电、风电、公路、铁路、机场、油气管道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检查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五)开展“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开展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已建成的各类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开展“以创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配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要求,开展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七)开展“以减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围绕我省“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按照环保部、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重点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农业源减排项目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查的监管频次。

(八)开展“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配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九)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环境监察。加强对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遏制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保障农村地区的环境安全。

三、实施步骤

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推进按照“调研先行、重点实施、稳步推进、总结提高”的思路,结合实际,区分重点,有序推进。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上半年)省厅将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方式,对全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按照省厅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宣传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3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工作实际,每年组织分别不少于2项的工作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逐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各地应按照省厅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有序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

1.在2013年初步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网络,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有序启动。省环保厅将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调查摸底、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秸秆综合利用调查等工作性调研,开展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并根据我省实际,重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为重点,推广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在沮漳河流域、汉南河及通顺河流域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流域排查,推动区域联合执法。

2.在2014年有序展开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矿山、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领域形成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监管。省环保厅将开展相关调研,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组织相关执法检查,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和存在环境隐患污染严重的矿山开发项目组织监察执法。大力推进执法“下乡”,指导各地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管,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地区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继续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察为重点,对丹江口水库、长江干流沿线污染隐患组织排查。配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环境监管。

3.在2015年继续拓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领域,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实现常态化监管,农村环境监察进一步深入,有效参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省环保厅将结合实际继续开展相关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全省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利水电项目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农村工矿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并形成农村重点减排项目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下半年)全面总结三年工作成效和工作经验,省厅将组成工作组,采取量化评比的方式,对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四、建立内部联动机制

为确保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有序实施,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协作,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反馈和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内部联动,有效推动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业务管理部门应结合业务发展需要,负责提出执法需求,并为现场执法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和标准等相关依据,在开展的考核、核查、督查等具备现场执法条件的工作中,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商请环境监察机构参加。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围绕业务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环境执法,服务于业务管理工作,为业务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确界、环境功能区划等需要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的,商请业务管理部门参加。

(一)自然生态保护领域

1.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商请环境监察机构参加的工作

(1)生态示范建设技术评估;

(2)生态示范建设技术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实;

(3)已获命名的生态市、县(区、市)复核督查;

(4)重要(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督查;

(5)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境管理;

(6)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情况督查;

(7)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并商请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的工作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执法;

(2)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

(3)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执法检查;

(4)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

(5)自然生态保护领域信访举报中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

(二)农村环境保护领域

1.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商请环境监察机构参加的工作

(1)农村和土壤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情况督查;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研、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查;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

(4)生态乡镇、生态村复核、抽查;

(5)有机食品基地评估考核、复核、抽查;

(6)农业源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并商请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的工作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成的基础设施及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执法检查;

(3)秸秆禁烧执法检查;

(4)农村地区工矿企业环境执法检查;

(5)农村环境保护领域信访举报中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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