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17〕6号
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汉口医院新增DSA、DR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市汉口医院:
你医院报送的《武汉市汉口医院新增DSA、DR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武汉市汉口医院分为总院区和二七院区,总院区位于江岸区二七路侧路7号,二七院区位于解放大道2273号。本次项目拟在总院区一楼介入室新增1台DSA,将二七院区一楼放射科原数字胃肠机房改建为DR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本次新增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II、Ⅲ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编制内容。你院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你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三)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定期检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六)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江岸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2日
抄送:江岸区环保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