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7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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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0-05-13 10:3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05-13 10:3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0〕37号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
当前,以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我市进入城市功能提升、建设提速时期,城建项目大量增加,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效率,加强城市建设类项目环境管理,支持我市城市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城市建设项目范围及审批权限
本通知所指城建项目系指由市城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中所包括的建设项目。
市环保部门原则上负责全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城建项目(规定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受理除外)。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城建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市局审批的除外)。
二、 有关审批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越权审批。
(二)对于城建重点项目、疏堵保畅工程,在原则上满足环保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审批“绿色通道”要求, 在承诺时间内限时办结。
(三)对于城市园林绿化、道路黑色化改造、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环境影响较小且主要集中在施工期的项目,在落实文明施工的情况下,原则上可免于环评审批。
(四)对于列入 “打通微循环” 的支路项目,原则上一律由所在区局审批(跨区项目除外)。对位于建成区、涉及搬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应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对于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应按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众参与调查应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境管理有据可依。
三、切实加强全过程环境监管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有检查、建成之后有监督”的原则对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结合我市目前建设规模较大、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发现噪声、扬尘等污染扰民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
(三)在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将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护距离内拆迁以及建设单位承诺的其它事项纳入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掌握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计划和建设情况,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规划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