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46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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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15:4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06-06 15: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
前 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2016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261.07万辆,同比增加约39万辆。在促进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同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也给城市空气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为4.16万吨,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9.24%。其中,汽车是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超过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97%,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超过90%。从燃料类型来看,柴油汽车保有量仅占汽车总量的8.59%,但其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2%。
2016年,我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多措并举,部门联动,加强机动车排气环境监管。全年实施定期环检车辆60多万辆,路检抽检车辆8259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2万辆,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全面完成油品升级,兑现了“十大突出问题”的整改承诺。在机动车保有量增长约17.41%的情况下,机动车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国IV和国V机动车保有量占比由2015年的36.47%提高至2016年的54.38%,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19%不等。但由于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形势依然严峻,污染防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了《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年报》。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第I部分 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
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610697辆,比2015年增加17.41%;其中,汽车保有量为2398754辆,比2015年增加19.19%;低速载货汽车6652辆,比2015年增加9.73%;摩托车205291辆,与2015年基本持平。
按车型划分。机动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2016年武汉市载客汽车2245149辆,占全市机动车比例为86.00%(其中,微型客车占0.53%,小型客车占84.02%,中型客车占0.65%,大型客车占0.79%);载货汽车153605辆,占5.88%(其中,微型货车占0.01%,轻型货车占2.96%,中型货车占0.89%,重型货车占2.01%);低速载货汽车6652辆,占0.26%(其中,三轮汽车占0.11%,低速货车占0.15%);摩托车205291辆,占7.87%(其中,普通摩托车占7.71%,轻便摩托车占0.16%)。
表 1 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构成(按车型划分)
分类 |
保有量(辆) |
占比(%) |
保有量合计(辆) |
|
载客汽车 |
微型 |
13,879 |
0.53 |
2,245,149 |
小型 |
2,193,610 |
84.02 |
||
中型 |
17,076 |
0.65 |
||
大型 |
20,584 |
0.79 |
||
载货汽车 |
微型 |
313 |
0.01 |
153,605 |
轻型 |
77,402 |
2.96 |
||
中型 |
23,312 |
0.89 |
||
重型 |
52,578 |
2.01 |
||
低速载货 汽车 |
三轮汽车 |
2,788 |
0.11 |
6,652 |
低速货车 |
3,864 |
0.15 |
||
摩托车 |
普通 |
201,163 |
7.71 |
205,291 |
轻便 |
4,128 |
0.16 |
||
合计 |
2,610,697 |
100 |
2,610,697 |
按排放标准划分。2016年,武汉市国Ⅰ前排放标准的机动车70712辆(含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占2.71%;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73686辆,占2.82%;国Ⅱ排放标准的机动车162757辆,占6.23%;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883787辆,占33.85%;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1047333辆,占40.12%;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372422辆,占14.27%。
与2015年相比,武汉市老旧机动车(国Ⅳ前排放标准)保有量由48.70%下降至45.62%。
按燃料类型划分。2016年,武汉市汽油车2386642辆,占91.42%;柴油车212782辆,占8.15%;天然气及其他类型燃料车11286辆,占0.43% 。
第II部分 武汉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现状
1 机动车污染排放总体情况
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氮氧化物(NOx)排放量41599.80吨(其中,汽车40985.41吨、低速载货汽车448.93吨、摩托车165.46吨),同比下降5.79%;一氧化碳(CO)排放量89021.85吨,同比下降19.72%;碳氢化合物(HC)排放量30768.78吨,同比下降16.64%;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量1577.57吨,同比下降17.96%;细颗粒物(PM2.5)排放量1452.29吨,同比下降17.48%[1]。
汽车是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98.52%,一氧化碳(CO)占90.55%,碳氢化合物(HC)占91.62%,可吸入颗粒物(PM10)占97.49%,细颗粒物(PM2.5)占97.38%。
[1]根据环保部《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按照不同车型、不同燃料、不同排放标准等对2016年武汉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类计算和统计。
2 汽车污染物排放量现状
2.1按车型划分
(1)载客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6年,武汉市载客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17068.22吨,一氧化碳(CO)64013.09吨,碳氢化合物(HC)26498.90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756.63吨,细颗粒物(PM2.5)700.82吨,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1.64%、79.41%、94.00%、49.20%和49.56%。
表 2 2016年武汉市载客汽车污染排放情况
载客汽车 类型 |
污染物排放量(吨) |
||||
NOx |
CO |
HC |
PM10 |
PM2.5 |
|
微型 |
65.38 |
785.76 |
445.60 |
2.90 |
2.90 |
小型 |
4941.67 |
49,436.72 |
24603.82 |
261.17 |
253.98 |
中型 |
1021.78 |
4,452.43 |
608.68 |
63.20 |
57.09 |
大型 |
11039.40 |
9,338.18 |
840.79 |
429.36 |
386.85 |
合计 |
17068.22 |
64,013.09 |
26498.90 |
756.63 |
700.82 |
(2)载货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6年,武汉市载货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23917.19吨,一氧化碳(CO)16597.53吨,碳氢化合物(HC)1692.00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781.31吨和细颗粒物(PM2.5)713.40吨,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58.36%,20.59%,6.00%,50.80%和50.44%。
表 3 2016年武汉市载货汽车污染排放情况
载货汽车类型 |
污染物排放量(吨) |
||||
NOx |
CO |
HC |
PM10 |
PM2.5 |
|
微型 |
3.43 |
31.79 |
3.69 |
0.11 |
0.11 |
轻型 |
6511.99 |
6,547.37 |
681.91 |
215.26 |
201.90 |
中型 |
3526.59 |
4,366.88 |
239.21 |
161.91 |
146.27 |
重型 |
13875.17 |
5,651.50 |
767.19 |
404.02 |
365.12 |
合计 |
23917.19 |
16,597.53 |
1692.00 |
781.31 |
713.40 |
从不同车型的贡献率来看,汽车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排放主要来源于重型载货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主要来源于小型载客汽车。
2.2按排放标准划分
按不同排放标准的汽车统计,老旧机动车(国IV前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占比最大,2016年其排放氮氧化物(NOx)26010.98吨,一氧化碳(CO)55771.17吨,碳氢化合物(HC)22796.89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1214.68吨,细颗粒物(PM2.5)1110.67吨,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63.46%、69.19%、80.87%、78.98%和78.54%。与2015年相比,老旧机动车(国IV前排放标准)排放的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分别下降27.23%、37.04%、25.79%、27.72%和27.45%。
表 4 2016年武汉市汽车污染物排放统计表(按排放标准划分)
汽车分类 |
国I前 |
国I |
国II |
国III |
国IV |
国V |
合 计 |
|
NOx |
排放量(吨) |
881.69 |
2,130.73 |
1,325.75 |
21,672.80 |
11,052.71 |
3921.72 |
40,985.41 |
占比(%) |
2.15 |
5.20 |
3.23 |
52.88 |
26.97 |
9.57 |
100 |
|
CO |
排放量(吨) |
7,496.11 |
10,402.00 |
5,231.92 |
32,641.15 |
18,559.33 |
6280.12 |
80,610.62 |
占比(%) |
9.30 |
12.90 |
6.49 |
40.49 |
23.02 |
7.79 |
100 |
|
HC |
排放量(吨) |
1,061.46 |
3,794.16 |
3,703.05 |
14,238.22 |
4,207.50 |
1,186.50 |
28,190.90 |
占比(%) |
3.77 |
13.46 |
13.14 |
50.51 |
14.93 |
4.21 |
100 |
|
PM10 |
排放量(吨) |
81.32 |
186.51 |
65.71 |
881.14 |
290.92 |
32.34 |
1,537.94 |
占比(%) |
5.29 |
12.13 |
4.27 |
57.29 |
18.92 |
2.10 |
100 |
|
PM2.5 |
排放量(吨) |
73.39 |
169.54 |
60.34 |
807.40 |
272.51 |
31.03 |
1,414.21 |
占比(%) |
5.19 |
11.99 |
4.27 |
57.09 |
19.27 |
2.19 |
100 |
2.3按燃料类型划分
(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量
2016年,武汉市汽油车排放氮氧化物(NOx)4397.82吨,一氧化碳(CO)62513.61吨,碳氢化合物(HC)26000.98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235.47吨,细颗粒物(PM2.5)230.18吨,其排放量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10.73%、77.55%、92.23%、15.31%、16.28%。
(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量
2016年,武汉市柴油车排放氮氧化物(NOx)34892.14吨,一氧化碳(CO)16396.77吨,碳氢化合物(HC)1922.88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1290.19吨,细颗粒物(PM2.5)1173.71吨,其排放量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85.13%、20.34%、6.82%、83.39%、82.99%。
(3)天然气及其他类型燃料汽车污染物排放量
2016年,武汉市天然气及其他类型燃料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1695.45吨,一氧化碳(CO)1700.23吨,碳氢化合物(HC)267.03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12.86吨,细颗粒物(PM2.5)10.33吨,其排放量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14%、2.11%、0.95%、0.80%、0.73%。
从不同燃料类型来看,汽油车对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排放的贡献较大,分别占全市汽车排放总量的92.23%和77.55%,而柴油车对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排放的贡献较大,分别占全市汽车排放总量的85.13%、83.39%和82.99%。
3 机动车污染物减排
2016年我市通过实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高污染排放车限行、车用油品升级等系列措施,在机动车保有量同比增长17.41%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下降明显。
3.1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减排
武汉市持续开展淘汰黄标车[1]及老旧车工作,2016年全市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2万辆,削减氮氧化物(NOx)9732.75吨,一氧化碳(CO)32805.82吨,碳氢化合物(HC)7921.44吨,可吸入颗粒物(PM10)465.82吨,细颗粒物(PM2.5)420.15吨,排放量分别同比减少27.23%、37.04%、25.79%、27.72%和27.45%。
[1]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表 5 2016年武汉市黄标车及老旧车减排情况
指标 |
NOx |
CO |
HC |
PM10 |
PM2.5 |
|
排放量(吨) |
2015年 |
35743.73 |
88576.99 |
30718.33 |
1680.50 |
1530.82 |
2016年 |
26010.98 |
55771.17 |
22796.89 |
1214.68 |
1110.67 |
|
削减量(吨) |
9732.75 |
32805.82 |
7921.44 |
465.82 |
420.15 |
|
削减率(%) |
27.23 |
37.04 |
25.79 |
27.72 |
27.45 |
3.2油品升级减排
近年来,武汉市紧跟国家油品升级步伐,车用汽柴油由国III提升至国Ⅴ标准,截止2016年底,全市已全面完成国Ⅴ车用汽柴油置换工作,全年共供应汽柴油228.62万吨,其中供应汽油142.62万吨,供应柴油86.00万吨,形成氮氧化物(NOx)减排能力约600吨/年。
3.3管理减排
2016年,武汉市进一步提高新车准入门槛,设立新车查验窗口,新生产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严格在用车环境监管,全面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严查超标和冒黑烟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III部分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2016年,我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工作为重点,贯彻落实《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2016〕10号),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推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一、提高新车准入门槛
2016年,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印发《关于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设立了6个新车排放标准查验窗口,开展了新车排放标准的查验工作,对未达到《通告》相关标准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
二、严格在用车排气污染监管
一是全面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印发并实施《关于继续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武环规〔2016〕1号)。截止2016年底,全市共建成社会化经营的环检机构34家、147条环检线,共检测车辆60多万辆,督促9.1万辆不合格车辆完成整改。
二是切实加强对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实时远程监控、第三方明察暗访、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等综合措施,对6家管理不规范的检验机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报,对2家违规操作的环检机构予以处罚。开展环检机构比对试验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环检线检测水平和质量。
三是不断提高在用车排污监管能力。2016年全市共巡查冒黑烟机动车2277辆,路检抽检机动车8259辆,对排气超标和冒黑烟的机动车下达执法文书2311套。配套安装公交柴油车排气在线监控设施1000台套,有序实施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测项目,在用车排污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持续开展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制定落实全市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方案。强化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行政措施和监管执法,继续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政策,2016年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2万辆,黄标车累计淘汰比例达到87.2%,提前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启动工程施工机械排气污染执法检查
将工程施工机械排气污染纳入日常监管。印发《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调查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6〕2号),组织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状况调查;贯彻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武政规〔2016〕16号),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施工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6〕42号),开展工程施工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检查,首次对冒黑烟工程施工机械进行了处罚。
五、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管
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工作稳步开展。截止2016年底,全市在营加油站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通过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检查文书和完善管理台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监管能力。2016年,检查油气回收设施2339套/次,实施监督性监测288次,对10家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装置不正常运行的加油站进行处罚,并启动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控的试点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
多渠道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在公共电子大屏幕、官方网站设置机动车环境管理宣传栏目;发放“防治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手册、“致全市车主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以及“环保行车”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及时回应群众期盼和关切,形成全民参与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联合主办2016年(第二届)机动车排放控制与监管技术国际研讨会,提高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
背景资料
专栏1 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办〔2016〕10号)和《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武政规〔2016〕16号),其中对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6〕10号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空气质量要有较大幅度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3年增加30天,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30天;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均比2013年下降20%。
二、重点任务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升车用汽柴油油品质量。
(1)加强协调并制定出台油品升级配套政策,2016年12月底之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武汉分公司
(2)加强对成品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检,每季度抽检数量不少于60家(次),严厉打击非法存储、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执法。
(1)开展新增柴油车环保一致性检验,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弄虚作假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对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未通过环保、安全技术检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加强机动车路检、抽检和遥感监测等监督性检测,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对1000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公交车安装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公交车辆排放达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6)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3.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治理。
(1)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状况调查,严厉查处中心城区无废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工程施工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2)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及委托异地检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
4.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传统公交车和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继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支持力度,2016年在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0000辆(标准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16〕16号
(十)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严环保检测标准
1.借鉴上海市经验,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同意,按照机动车类型尽快收严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利用遥感监测技术设备,设置机动车尾气固定和流动监测站,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整改达标,对逾期未整改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十一)扩大限行车辆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扩大限行车辆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我市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2.进一步加大2016年淘汰4.2万辆黄标车的力度,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淘汰任务。自2017年起,每年再淘汰一批老旧车。(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对淘汰的黄标车,一律按规定送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提升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2017年1月1日前,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3.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专栏3 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检测监管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10号)要求,加大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在全市进行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开展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同时在全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关于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武环规〔2016〕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第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机动车是指机动车类型为载客和载货(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和气体燃料的汽车。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汽油汽车、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汽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超过3500kg柴油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凡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买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五、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查询机动车的排放标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监测监管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一、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对上路行驶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排查、监管及处罚。
二、监测方式、范围和监管重点
固定式遥感监测:安装10套遥感监测监控系统,全天候采集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污染状况。
移动式遥感监测:重点在固定监测点以外区域对行驶车辆尾气排放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三、工作步骤
(一)设置监测点位
市环保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选定移动监测点,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固定式:实时自动采集监测数据。
移动式:在选定的路段上设置监测标识,安置监测设备,开展监测活动。
(二)数据分析
市环保部门负责收集、统计、分析遥感监测数据,将超标及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号牌号码、号牌颜色、监测时间,实时发送至市公安交管部门。
(三)信息告知
在确定排放超标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后,市环保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排放超标有关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车主,督促限期整改、在30日内提交整改检验合格证明,并同时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
(四)监管措施
自违法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机动车整改检测合格信息的,将未检及排放超标车辆信息传送给市公安交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列为重点监管的机动车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效率,确保信息实时共享。市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车辆监测、环保标志、车辆基本参数的信息交互,确保执法准确,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联合执法。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上路稽查,环保部门应配合上路,并做好技术服务,对其中无环保标志的车辆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专栏4 持续开展黄标车辆淘汰工作
现阶段,黄标车是排放标准低、污染最严重的机动车,加快淘汰黄标车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武汉市发布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完成湖北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计划,并对提前淘汰、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予以财政补贴。
2016年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的通知》(鄂环委办〔2016〕11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障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完成淘汰42158辆黄标车的工作任务,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执行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在2016年内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补贴标准按照2015年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执行。
(二)对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实施严格的行政措施。对黄标车不予环检和安检,不核发环保标志与安检合格标志,强制报废期满前一年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加快淘汰营运黄标车。注销营运黄标车的运输许可证,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营运单位不新增运力。
(四)全面淘汰财政供养的黄标车。对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按公车报废程序全部淘汰,不得流入社会。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由市环保、公安交管、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承担。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保障完成2016年分解的工作任务(见附表)。
1.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要求。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督办,切实推进目标任务。
2.落实《补贴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连续3个及以上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灭失、自行拆解(卖)、查封报废及集中销毁等车辆,应督促车主、车辆所在单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或提供可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3.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各区要加大对机动车的执法力度,对上路的黄标车,公安交管部门发现一辆、处罚一辆。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逾期未主动办理报废的,查扣并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各新城区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主要路段和工业、物流、商业等集中区域的黄标车禁行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环保局
(1)拟订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组织考核各区淘汰工作进度。
(2)建立健全我市黄标车数据库及工作台账,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发布《补贴办法》有关政策的通告,做好黄标车相关信息审核、鉴别、变更及补贴资金发放的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3)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停止核发黄标车环保标志;对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工作。督促各区环保部门开展对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冒黑烟巡查工作,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上路联合执法。
(5)负责拟订黄标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改造的管理办法,引导开展对残值高、行驶里程少、车况较好的柴油黄标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改造工作。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1)锁定在籍黄标车,停止核发黄标车的安检合格标志,停止办理强制报废期满前一年内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2)对2016年11月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连续3个及以上检验周期未检验的车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直接注销。
(3)对被执法部门查扣予以报废,或已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或确属已被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卖等原因灭失的车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或协调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
(4)加强对黄标车违反禁行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督促各区交管部门开展与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落实查扣车辆处置要求。
(5)提供与黄标车有关的车辆信息,定期通报黄标车注销登记情况,实时更新并共享黄标车数据库;优化黄标车报废监销机制。
3.市交通运输委
严格营运车辆管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注销营运黄标车的营运资质,督促各营运单位按计划实施营运黄标车的淘汰,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得新增运力。
4.市商务局
(1)加强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监管,规范企业服务行为,增强我市机动车拆解能力;协调优化监销工作程序,保障按规定期限完成拆解工作。
(2)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依职责查处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报废车辆及时有效回收。
5.市财政局
保障落实市级财政供养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负责市级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6.市工商局
依职责负责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提供营运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密切协作
淘汰黄标车是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区、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时限。各级工作专班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会商机制、调度机制、通报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履职,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年度淘汰工作任务。
(二)疏堵结合,狠抓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保障鼓励政策、措施的实施,加大宣传,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引导黄标车主动淘汰。同时,应严格按工作职责,严格执法,促进工作进度。
(三)强化督查,严肃责任
市工作专班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工作进度定期排名通报。对工作进度迟缓的区进行约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相关的指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