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3〕40号
关于开展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
为加强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4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3]126号)的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3年6月14日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4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3]6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在往年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推进城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取缔城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指在相应区域内的工矿企业废水排放口和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网箱养殖,查处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查明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等污染防治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城区(分为中心城区和新城区)的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三、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包括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取水规模、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对保护区的划定、审批、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建立数据库和监管档案。
(二)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活动等;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对尚未划分保护区范围的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比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划分标准,对相当于一、二级保护区的大致范围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三)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尤其是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农药化肥、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等面源污染排放情况,以及采取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四、检查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属地管理,各区自查,市局抽查督办的方式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摸底(2013年6-7月)
各区环保局对辖区内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自查。于2013年7月5日前将专项工作联系人名单(含领导小组成员)、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附件一)、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附件二、附件三)、清查阶段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排查摸底情况、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水质保护和管理现状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上报市局。
(二)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2013年7-9月)
各区环保局应根据清查结果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组织落实,并按时报送以下资料:(1)7月20日前报送整改方案。(2)9月20日前报送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四)、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附件五)、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排查和整改阶段的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存在的困难等)。
(三)汇总督查(2013年10-11月)
市环保局对各区环保局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整改范围的4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赵建国副局长为组长,污防处、科监处、环境监察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中污防处负责摸清全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科监处负责城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监察支队负责城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各区环保局也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调度工作。
(二)严密排查,落实整改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各区环保局可结合“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采取措施积极整治。
(三)注重时效,保证质量
此项执法检查工作将纳入2013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区环保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各阶段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报送相关工作报表、总结等,保证上报的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附表:(略)
1.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2.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
3.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明细表
4.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5. 武汉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改情况明细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