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3〕23号
关于开展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武汉市湿地保护区条例实施情况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常办文[2013]15号)要求及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13年5月底对我市湿地自然保护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为认真做好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迎接市人大专项执法检查,决定于4月28日起,在全市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生态处、环境监察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组,对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处理。各区环保局也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包括保护区管理机构自建项目)、生态旅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检查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是否履行了“三同时”制度,相关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是否完善,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三)检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处理要求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文书,被检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二)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违法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并于5月12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2013年4月28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