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70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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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7-04-14 14:44 |
文   号: | 武环管〔2017〕43号 | 发布日期: | 2017-04-14 14: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7〕43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实施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为900吨/天。污水处理采用调节池+气浮+中间水池+MBR+纳滤(备用)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调节池、生物反应池、MBR膜池、污泥脱水车间等及相关配套设施(详见《报告书》)。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规模、工艺、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以及采用的环保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现场施工及物料运输等活动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现场内清污分流,项目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移动型环保公厕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安排好作业时间,做到文明作业,避免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的尾水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及黄陵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后,经园区专用管道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陵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口,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四)加强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治理。对全厂主要产生恶臭气体的处理单元采取密闭除臭措施,确保恶臭气体中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有关控制标准。做好极端气候条件下恶臭污染控制,进一步减轻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避免造成环境影响纠纷。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要求。
(六)项目产生的污泥应经污泥脱水车间处理达到要求后进入园区拟建的污泥处置中心处置。生活垃圾进入集中式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单位处理。
四、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加强生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定规范的环境风险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五、根据《报告书》,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9.855吨/年、氨氮0.657吨/年。
六、项目建设应做好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市政污泥处理项目的衔接工作,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市政污泥处理项目作为本项目的主要配套工程应与本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在试运行期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蔡甸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1日
抄送:蔡甸区环保局,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